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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3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36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崇勛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藍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11號),嗣於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簡崇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第20至21行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均刪除之。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1行之「加重」刪除之。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崇勛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24、156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簡崇勛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幫助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惟:

⒈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知悉或已預見本案詐欺集團係由3人以上所組成。

⒉又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7、10至15部分,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係以「一對一私訊告訴人」之方式,對附表編號1至2、7、10至15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並非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為之,故不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要件。

⒊而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雖係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之方式施用詐術,然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知悉或已預見本案詐欺集團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共同對渠等行騙。

⒋因此,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應認被告僅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無從論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本院已告知被告另可能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123、155頁),故已保障被告之防禦權,附此敘明。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

之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而不另論罪等語,惟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雖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曾修正,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規定之實質內容並未修正,僅移列至第22條第3項)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92號判決意旨參照)。倘能逕以該等罪名論處,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既經論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即不另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之罪。公訴意旨認上開二罪屬吸收關係,容有誤會。

㈣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且同時侵害如起訴書附表

編號1至15所示之14名告訴人及1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目前社會詐騙集團

盛行,竟仍任意提供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6個帳戶之帳號、密碼作為不法使用,非但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造成執法機關不易向上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且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遭掩飾、隱匿而增加本案中告訴人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值得非難;再衡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承認犯行,並已與告訴人吳虹萱、陳逸純、謝宛蓉、葉佩宇、黃耀祺、王重竣成立調解,且目前均有依調解筆錄給付賠償(見本院卷第109至113、149至150、179至189頁),另因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未到,因此被告無法與之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見本院卷第108頁);並考量被告並未取得報酬(詳後述)、被告提供帳戶之數量、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共計為670,405元(計算式:41,042元+49,980元+3,001元+14,999元+4,037元+30,997元+10,015元+49,985元+49,985元+2萬元+31,030元+49,986元+27,056元+23,123元+9,999元+9,989元+8,012元+24,078元+49,989元+3萬元+12,102元+21,015元+99,985元=670,405元)等節,及被告自述大學畢業,現在工作為保險業、未婚、無子女、獨居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74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見偵卷第121至131頁)及告訴人吳虹萱、陳逸純、謝宛蓉、葉佩宇、黃耀祺、告訴代理人王森亮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㈦被告及辯護人固均請求給予被告緩刑(見本院卷第174頁),

然被告雖與告訴人吳虹萱、陳逸純、謝宛蓉、葉佩宇、黃耀祺、王重竣成立調解,並均按時給付損害賠償,然其尚未與其他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其損害,又渠等遭詐金額高達306,161元(計算式:41,042元+49,980元+3,001元+14,999元+4,037元+49,985元+49,985元+2萬元+31,030元+3萬元+12,102元=306,161元),本院認為,在尚未與上開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或賠償之前,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是被告及辯護人所請,礙難准許。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㈠被告本案幫助洗錢行為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取得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之立法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後來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本院

卷第124頁),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受有任何報酬,或實際獲取他人所交付之犯罪所得,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難認被告有獲取不法犯罪所得之情事,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追徵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8011號被 告 簡崇勛選任辯護人 藍玉傑律師

康皓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崇勛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其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竟仍基於幫助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約定可取得共計新臺幣(下同)55萬6,000元之代價後,即陸續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22時、同年12月13日2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德華門市,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下稱本案6帳戶),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張文聰」之人使用,供「張文聰」所屬詐欺集團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詐騙趙宥愷、楊悰博、陳羽軒、何秉軒、吳虹萱、陳逸純、王秀心、李承宇、陳宜妏、謝宛蓉、黃耀祺、王儷靜、蔡宜臻、王重竣、葉珮宇(下稱趙宥愷等15人),致趙宥愷等15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經趙宥愷等15人匯款後發覺有異,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宥愷、楊悰博、陳羽軒、何秉軒、吳虹萱、陳逸純、王秀心、陳宜妏、謝宛蓉、黃耀祺、王儷靜、蔡宜臻、王重竣、葉珮宇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⑴被告簡崇勛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⑵被告之刑事答辯狀1份 ⑶被告之報案紀錄1份 坦承申辦本案6帳戶,並將本案6帳戶提款卡交付「張文聰」使用之事實。然稱:113年12月12日,偶然於臉書上發現徵才廣告,加入LINE深入詢問後,張文聰之不詳人士告知其為稅務管理公司,主要替公司節稅,一切合法合規,於政府單位有合法立案,起初尚有疑義,故詢問張文聰公司名稱,張文聰傳送乙份載有契約當事人、負責人之契約,更是傳送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以取信被告,經被告上網查詢確有此公司並負責人亦相符,因而信任張文聰,張文聰表示所提供之提款卡須驗卡,直至12月13日晚間,張文聰始表示驗卡完成將派專員現金給付薪水並簽約,惟至12月14日凌晨多次傳送訊息並撥打LINE電話予張文聰皆未獲回應,始悉受騙,故以電話聯繫各銀行掛失提款卡,於113年12月15日報案等語。 2 ⑴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趙宥愷等15人於警詢時之指證 ⑵附表所示證據各1份 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趙宥愷等15人遭詐騙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簡崇勛申設帳戶之事實。 3 ⑴本案6帳戶之客戶申設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1日永豐商銀字第1140815706號函1份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8月2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42746號函、114年9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147519號函各1份 ⑷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3日遠銀詢字第1140002260號函1份 ⑸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9月5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109700號函1份 ⑹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8日將(作查)字第1141700331號函1份 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432034號函1份 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趙宥愷等15人遭詐騙而匯款至附表所示被告簡崇勛申設帳戶,旋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事實。

二、被告雖提出報案紀錄及與「張文聰(已顯示沒有其他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惟:

(一)參以一般民眾、公司行號在正常情況下皆得以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並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此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除非有特殊或違法之目的,並藉此躲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並無向他人借用、承租或購買帳戶存簿及提款卡之必要,是單純以出租帳戶為工作內容顯然有違常情;又金融帳戶係個人資金流通之交易工具,進出款項亦將影響個人社會信用評價,且若結合提款卡及密碼,尤其具有專有性,而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係,實無任意供他人使用之理,又被告陳稱大學畢業,目前任職保險公司內勤人員,自99年任職迄今等情,應係具有一定社會經驗之人,且依其從事金融行業經驗,對於洗錢防制之相關專業智識、反應能力應有高於一般人程度,復細繹被告提出與「張文聰」對話紀錄截圖內容,僅見被告於113年12月12日15時11分聯繫「張文聰」了解網路求職工作內容,「張文聰」即提供保管該實體銀行物品之物品保管契約書,並說明向被告承租銀行帳戶方案、被告所獲報酬、如何取得報酬方式等內容,被告旋於當(12)日晚間,在指定地點提供其帳戶資料供真實身分年籍均不詳之人使用,有上開對話紀錄截圖1份附卷可參,然未見「張文聰」提出任何佐證其任職公司,或經被告要求查證其身分,抑或「張文聰」何以透過網際網路尋找來路不明之人承租帳戶原因等資料取信被告,要難認被告與「張文聰」間具任何特殊信賴關係而誤信對方說詞,是被告為了賺取高額報酬,面對毫無所悉且無信賴基礎之「張文聰」,未加查證即交付本案6帳戶資料,顯見被告僅意在能獲取報酬,至於所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如遭行騙者不法使用,或成為製造金流斷點之用,亦在所不惜。

(二)再者,告訴人及被害人趙宥愷等15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申設帳戶,而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款項後,始為被告於113年12月15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報案,同日掛失停用本案6帳戶提款卡功能乙節,要難認有助防堵他人不法使用帳戶,自難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無以被告陳稱遭對方誆稱承租須提供帳戶驗證乙情為真。佐以被告提供詐欺集團使用時,本案6帳戶餘額均為0元,有本案6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參,應認被告即係因其帳戶或無存款,或存款已剩無幾,自己並無損失之虞,即枉顧其他潛在被害人遭不法集團持其帳戶實行財產犯罪因而失財之高度風險,於毫不在意互不相識陌生且真實姓名年籍身分均不詳之人,無端使用本案6帳戶之心態下,容任他人使用帳戶重要資料,使他人於取得後得以充分自由使用帳戶作為不法犯罪之用,是以,被告未清楚查知對方真實年籍身分,僅憑他人以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片面之詞,率爾將本案6帳戶等資料提供他人,此一輕忽之行為殊難想像,被告將本案6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之時,有容任他人任意操作本案6帳戶之未必故意及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等事實。基此,被告上開所述,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幫助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之低度行為,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一般洗錢罪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及被害人趙宥愷等15人之財物及洗錢,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加重詐欺罪處斷。

四、具體求刑:請審酌被告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供不詳人士使用,使本案6帳戶淪為詐欺告訴人等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不僅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亦有助於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增加司法機關日後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安全,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林怡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俐雯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被告之帳戶 證據 1 告訴人 趙宥愷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16時22分,見趙宥愷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票券、禮券、餐券、折價券」刊登販賣夏慕尼餐券之貼文,陸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林淑華」、不詳網站暱稱「宅配通客服」、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專員」聯繫趙宥愷誆稱:點擊指定網址,以「宅配通」網站交易買賣餐券,依指示匯款可完成簽署條款、財力證明等語,致趙宥愷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7時19分 4萬1,042元 國泰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2 告訴人 楊悰博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11時,見楊悰博在社群網站臉書「SYM DRG」刊登販賣手機架之貼文,陸續以臉書暱稱「葉子」、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灣交貨便」、「吴」聯繫楊悰博誆稱:點擊指定網址zp.twmhb.top,以交貨便交易,依指示匯款可完成驗證交易等語,致楊悰博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7時54分 4萬9,980元 國泰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12月13日17時57分 3,001元 3 告訴人 陳羽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22時46分,在社群網站IG以暱稱「光影探險家」、帳號「fggagag58584」刊登抽獎活動,適有陳羽軒瀏覽後聯繫「fggagag58584」、通訊軟體LINE暱稱「點通支付」、「銀行專員」遭誆稱:點擊抽獎連結fdlucky.top,依指示匯款完成審核問題,可領取獎金58,888元等語,致陳羽軒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8時56分 1萬4,999元 國泰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 告訴人 何秉軒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10時,在社群網站IG以暱稱「人體工學專家」、帳號「mario_andrade_flores」刊登抽獎活動,適有何秉軒瀏覽後聯繫「mario_andrade_flores」、通訊軟體LINE暱稱「智慧金融交易中心」、「李哲安」遭誆稱:依指示匯款可解除中獎審核失敗狀態等語,致何秉軒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8時51分 4,037元 國泰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 告訴人 吳虹萱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某時,在社群網站IG以帳號「bellawuvintageyy」刊登抽獎活動,適有吳虹萱瀏覽後聯繫「bellawuvintageyy」、通訊軟體LINE暱稱「瑞豐支付」、「黃元財」遭誆稱:依指示匯款可解除中獎匯款失敗狀態並領取獎金等語,致吳虹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7時40分 3萬997元 國泰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 告訴人 陳逸純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某時,在社群網站IG以暱稱「快樂寶寶坊」刊登抽獎腳踏車及現今活動,適有陳逸純瀏覽後聯繫「快樂寶寶坊」、通訊軟體LINE暱稱「智慧金融交易中心」、「李信維」遭誆稱:點擊網站https://zp3888.top/s1/mq==,依指示匯款可解除銀行帳戶問題並領取獎金等語,致陳逸純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8時29分 1萬15元 國泰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7 告訴人 王秀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16時59分,見王秀心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二手全新家具家電」刊登販賣餐桌椅之貼文,陸續以臉書暱稱「黃眉娟」、通訊軟體LINE暱稱「PChome網家速配」、「黃慧姍pc home」聯繫王秀心誆稱:以「PChome網家速配」網站交易買賣,依指示匯款可驗證個資,解除訂單列印單據失敗狀態等語,致王秀心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4日0時22分 4萬9,985元 遠東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12月14日0時24分 4萬9,985元 8 被害人 李承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1日23時,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租屋廣告,適有李承宇瀏覽後聯繫通訊軟體LINE暱稱「婷兒」、「中國信託」遭誆稱:依指示匯款可預約先行看房,解除帳戶凍結問題可取回押金等語,致李承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9時12分 2萬元 遠東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9 告訴人 陳宜妏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15時56分前某時,在社群網站IG刊登抽獎活動,適有陳宜妏瀏覽後聯繫通訊軟體LINE暱稱「銀行專員」遭誆稱:捐款指定機構,依指示匯款可解除銀行帳戶經第三方審核錯誤問題等語,致陳宜妏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6時1分 3萬1,030元 永豐帳戶 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0 告訴人 謝宛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9時44分,見謝宛蓉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貓狗寵物用品全心二手買賣(無限制版)」刊登販賣貓狗飲水機之貼文,陸續以臉書暱稱「吳淑樺」、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薇喬(怡安媽咪)」、「中國信託線上櫃檯」、「在線客服」聯繫謝宛蓉誆稱:以「賣貨便賣場」網站交易買賣,依指示匯款可完成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解除訂單問題等語,致謝宛蓉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5時29分 4萬9,986元 玉山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3年12月13日15時31分 2萬7,056元 113年12月13日15時32分 2萬3,123元 113年12月13日15時35分 9,999元 113年12月13日15時36分 9,989元 113年12月13日15時37分 8,012元 113年12月13日15時39分 2萬4,078元 11 告訴人 黃耀祺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18時55分,見黃耀祺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高雄媽媽寶寶全新/二手物品買賣/生活節能交流中心」刊登販賣奶粉之貼文,陸續以臉書暱稱「林琪」、網址https://tw56.7-elevenxg.lat之暱稱「線上客服」、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國華」聯繫黃耀祺誆稱:以「賣貨便」網站交易買賣,依指示匯款可解除訂單遭攔截狀態等語,致黃耀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20時29分 4萬9,989元 中信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2 告訴人 王儷靜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20時48分,假冒王儷靜之胞妹,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verna」聯繫王儷靜誆稱:臨時要用錢,網銀不能用,須借款等語,致王儷靜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20時53分 3萬元 中信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3 告訴人 蔡宜臻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某時,見蔡宜臻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什麼都能賣」刊登販賣二手娃娃之貼文,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蔡宜臻誆稱:點擊賣貨便網址http://tw89.7-elebenxg.lat,聯繫賣貨便客服,依指示匯款可完成認證銀行帳戶等語,致蔡宜臻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20時57分 1萬2,102元 中信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4 告訴人 王重竣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18時21分,見王重竣在社群網站threads刊登販賣公仔之貼文,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庭瑜」、「客服專員張凱翔」、「嘉里大榮物流Kerry TJ」聯繫王重竣誆稱:點擊賣貨便網址http://www.jiarong66.top開立訂單,依指示匯款可開通3D實名認證,以完成交易等語,致王重竣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20時51分 2萬1,015元 中信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5 告訴人 葉珮宇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15時前某時,見葉珮宇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全新/二手/贈物 母嬰婦幼用品徵物區(奶粉/尿布/玩具/推車...嬰兒.孕婦用品)」刊登贈送嬰兒用品奶嘴、奶瓶之貼文,陸續以臉書暱稱「劉瑜」、通訊軟體LINE暱稱「7-11賣貨便線上客服」、「客服專線 中國信託」、「譚俊宏 中國信託」聯繫葉珮宇誆稱:以「賣貨便」網站交易買賣,依指示匯款可解除訂單金額0元無法下單狀態等語,致葉珮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3日15時31分 9萬9,985元 將來帳戶 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