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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138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138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44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482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50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武仁

籍設新北市○○區○○里0鄰○○路0號 ○○○○○○○○)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0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2931、13184、13228、13

258、13294、1334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葉武仁犯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六編號1至30、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共61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六編號1至30、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被訴詐欺余翎禎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其等申設金融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由葉武仁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地點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詳見附表一編號1至4),再將金融帳戶資料放置在指定地點,以供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所匯款項。

二、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即由葉武仁所領取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再由不詳成年成員持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自前開人頭帳戶內提領款項(詳見附表二編號1至7),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

三、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其等申設金融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由葉武仁依指示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詳見附表三編號1至3),再將金融帳戶資料交與指定之人,以供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所匯款項。

四、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即由葉武仁所領取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再由不詳成年成員持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自前開人頭帳戶內提領款項(詳見附表四編號1至6),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附表四編號7至9部分所示之詐得款項,未及提領,因而未生遮斷金流、隱匿犯罪所得之結果)。

五、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其等申設金融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由葉武仁依指示於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地點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詳見附表五編號1至2),再將金融帳戶資料放置在指定地點,以供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所匯款項。

六、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六編號1至30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葉武仁依指示持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自前開人頭帳戶內提領款項上繳與詐欺集團(詳見附表六編號1至30),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

七、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七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附表七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其申設金融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由葉武仁依指示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詳見附表七),再將金融帳戶資料放置在指定地點,以供詐欺集團收受被害人所匯款項。

八、葉武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向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即由葉武仁所領取附表七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再由不詳成年成員持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自前開人頭帳戶內提領、轉匯款項(詳見附表八編號1至5),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

九、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武仁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亦核與附表一至附表八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述相符,並有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寄件明細、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結果、監視器錄影畫面、手機畫面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被告就其所參與之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行,既在其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共同正犯之責。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皆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十一、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涉犯附表九「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另

公訴意旨雖認本案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惟查,被告於本案僅擔任收簿手、車手,對於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施用之詐術細部手法應無從知悉或有所認識,自不能逕認其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為,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要件,亦無從令被告擔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罪責。茲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雖本質上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結合加重事由再加重規定,然究屬刑法分則加重而為獨立新罪名,本院認與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起訴書雖認附表四編號7至9部分亦構成一般洗錢既遂罪,惟附表附表四編號7至9所示之詐欺得款未及為本案詐欺集團提領或轉匯,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有附表三編號3黃淑芬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就此部分雖僅告知被告所涉罪名為一般洗錢罪,而未告知一般洗錢未遂罪,然被告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已承認,且為認罪之意思,被告自顯已充分知悉此部分事實,且此部分認定為有利於被告,自無突襲性裁判之問題,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又此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尚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附表一至附表八各編號所示犯行,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本件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雖有多次向附表二編號1、5、附

表四編號2、3、附表六編號1、4、6、13、18、20、28、29、30、附表八編號1、5所示各該告訴人實行詐術使其等轉帳之犯行,及附表二編號1、5、附表四編號3、6、附表六編號1至5、8至13、17至22、26至30、附表八編號1、4所示犯行,亦各有多次提領、轉匯而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犯行,然各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侵害同一法益,均為接續犯,各應論以單一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單一之洗錢罪。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六編號

1至30、附表八編號1至5「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各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各均論以如附表九「從一重論處之罪名」欄所示之罪。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

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六編號1至

30、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㈥本件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

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修正前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於形式上觀之,被告若偵審均自白,其減輕其刑之要件有變動,且修正後之規定為「得減」而非必減輕其刑,修正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適用行為時法。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就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犯行均自白詐欺犯行,如前所述,且均查無犯罪所得(詳後述),是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明知當前詐欺集團橫行,政府窮盡心力追查防堵

,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民眾被詐騙之新聞,竟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收受金融帳戶資料或提領款項,並層層上繳,轉交詐得財物,法紀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歪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非主要詐欺計畫之籌畫者,暨審酌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轉交款項之數額、於本院自述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六編號1至30、附表七、附表八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併斟酌被告所為之犯行之行為時間間隔,及各次犯罪手法相類、均係其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爰就被告所犯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並示儆懲。

十二、沒收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明確陳稱其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

號1至3、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七所示犯行,獲得之報酬為領取每件包裹獲取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報酬,未扣案,亦未返還各告訴人及被害人,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亦供稱其附表六分受之犯罪所得為所提領款項之1%,

卷內既無其他事證可證明被告實際收取之報酬數額高於上開數額,即應依此計算其附表六各次犯行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於本案判決前既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自應就其實際取得且尚未發還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分別諭知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合併提領並計算犯罪所得者,僅於其中1次犯行主文項下一併諭知沒收,其餘各次則不重複沒收)。

㈢查被告就附表六所示犯行,提領、經手款項後旋即依指示

上繳詐欺集團成員,毫無支配或處分權限,復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本質之行為(如將之變換為其他財物或存在形式),自無將洗錢標的再投入犯罪進而滋養犯罪、增加犯罪誘因之風險,且未來若再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受民事判決賠償,仍需履行,如再諭知沒收該筆洗錢標的,顯將惡化被告之經濟與生活條件,足以影響其未來賠償損失及更生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認如諭知一併沒收洗錢行為之標的,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再依卷內現有事證,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為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四編號1至9、附表八編號1至5所示犯行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

十三、不另為無罪部分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七所示經論罪科刑之犯行,亦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語。惟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七所示犯行,係與本案集團成員共同詐得金融帳戶資料,行為本身並未涉及掩飾、隱匿詐得提款卡來源及去向,是其此部分行為顯與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成立該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倘成立犯罪,與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3、附表五編號1至2、附表七所示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且因被告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本院始踐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及被告對該程序均無異議,又檢察官於本案辯論時亦全程到庭執行職務,其與被告各自充分實行其訴訟權,就此自無須再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行通常審判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08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十四、公訴不受理部分(被訴詐欺余翎禎,114年度偵字第13184、13228、13258、13294,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82號)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

暱稱「風花雪月」、「愛不釋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8月29日下午5時許向余翎禎佯稱有房屋出租,須支付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年9月6日凌晨0時3分許,匯款3萬2,123元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再由葉武仁依指示該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上繳與詐欺集團,同時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等語。

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余翎禎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387號起訴書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於114年10月20日繫屬於該院,由該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54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而被告本件被訴詐欺余翎禎之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一致,二案顯為同一案件,又本件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4年11月10日,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10日嘉檢熙愛114偵13184字第1149041469號函上收案戳章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檢察官就相同案件先後向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而本案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本院自不得就與前案同一案件之本件再為實體上裁判,是依據前開說明,就被告被訴詐欺余翎禎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114年度金訴字第1387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交付金融帳戶 被告領取包裹之地點、時間 主 文 1 告訴人 王麗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間某日,向王麗珠詐稱願意借貸款項,惟須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並開通外匯云云,致王麗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戶名:王宇佑)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縣○○鄉○○村○○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埔門市、114年8月22日上午11時26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害人陳馨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0日某時許,向陳馨旺詐稱由公司墊付家庭手工材料費,須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以使用其帳戶轉帳云云,致陳馨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國華門市、114年8月25日上午9時35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涂月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4日下午3時30分許,向涂月瓊詐稱借貸款項,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做為資金流水帳使用,以提高核貸金額云云,致涂月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台中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和門市、114年8月25日上午10時11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潘姵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間中旬,向潘姵琁詐稱可申請工作津貼,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云云,致潘姵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嘉雅門市、114年8月27日中午12時5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114年度金訴字第1387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1 余欣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3日下午4時許,向余欣潔詐稱網路交易,須依指示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余欣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4年8月23日下午4時52分許、4萬9,177元;同日下午4時57分許、2萬6,013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林碧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3日晚上6時27分許,向林碧真詐稱資金不足,須代墊款項云云,致林碧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4年8月23日晚上7時21分許、3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黃義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間某日,向黃義哲詐稱輸入資料有誤,須繳納解凍金云云,致黃義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4年8月23日晚上8時40分許、2萬5,015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莊隆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5日晚上6時36分許,向莊隆進詐稱亟需借貸款項云云,致莊隆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4年8月25日晚上6時40分許、5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劉佩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1日某時許,向劉佩欣詐稱抽中獎項,然匯款失敗云云,致劉佩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4年8月25日下午1時11分許、4萬9,985元;同日下午1時14分許、4萬6,123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台中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4年8月25日下午2時47分許、5萬元;同日下午2時49分許、3萬0,123元;同日下午2時52分許、3萬元 6 胡文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許,向胡文馨詐稱網路交易,須依指示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胡文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4帳戶) 114年8月27日下午4時54分許、4萬9,987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建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6日某時許,向陳建民詐稱領養貓咪匯款有誤致帳戶被鎖,須匯款云云,致陳建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4帳戶) 114年8月27日下午5時19分許、2萬9,103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114年度金訴字第144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交付金融帳戶 被告領取包裹之地點、時間 主 文 1 謝茹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下午2時許,向謝茹楓詐稱借貸款項,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做補充財力證明使用云云,致謝茹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年代門市、114年9月6日下午2時48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謝漢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4日某時許,向謝漢良詐稱須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以開通帳戶收受款項云云,致謝漢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1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淑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7日某時許,向黃淑芬詐稱可申請補貼云云,致黃淑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年代門市、114年9月12日中午12時21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四】(114年度金訴字第144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1 告訴人邱乾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日某時許,向邱乾育詐稱有投資平台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邱乾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編號1帳戶) 114年9月6日下午5時25分許、5,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張翔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4日晚上6時21分許,向張翔恩詐稱可支付費用成為約炮永久會員,須儲值以啟用權限後,提領收益云云,致張翔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編號1帳戶) 114年9月6日下午5時44分許、5,500元;同日晚上6時56分許、1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告訴人陳威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4日凌晨0時18分許,向陳威誠詐稱有性交易、投資獲利之機會云云,致陳威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1帳戶) 114年9月6日下午5時57分許、9,800元;同日晚上8時51分許、3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洪義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27日晚上8時44分許,向洪義方詐稱可支付費用加入交友網站約會方案云云,致洪義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2帳戶) 114年9月6日下午3時44分許、1萬8,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告訴人邱雅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6日某時許,向邱雅濡詐稱有房屋出租,須支付租金云云,致邱雅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2帳戶) 114年9月6日下午4時50分許、1萬4,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告訴人蔡睿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晚上10時45分許,向蔡睿宸詐稱註冊會員交友云云,致蔡睿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3帳戶) 114年9月12日晚上9時45分許、7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告訴人翁浩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3日某時許,向翁浩軒詐稱須在指定交易平台出售遊戲帳號云云,致翁浩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編號3帳戶) 114年9月13日下午3時22分許、1萬元(未及提領)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被害人黃子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向黃子恩詐稱有門票可出售云云,致黃子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編號3帳戶) 114年9月13日下午5時36分許、1萬3,000元(未及提領)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告訴人蕭宇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3日下午5時25分許,向蕭宇程詐稱有門票出售云云,致蕭宇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附表三編號3帳戶) 114年9月13日下午5時42分許、5,000元(未及提領)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五】(114年度金訴字第1482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交付金融帳戶/ 匯入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告領取包裹之地點、時間/被告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1 林筱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晚上8時許,向林筱茹詐稱有抽中獎項,帳戶須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林筱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鈺順門市、114年8月16日上午8時49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婷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某時許,向林婷勻詐稱因評分不足無法貸款,須交付帳戶資料作帳云云,致林婷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1、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林門市、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23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六】(114年度金訴字第1482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告提領地點、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1 告訴人張良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某時許,向張良彬詐稱亟需借貸款項云云,致張良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7日晚上11時25分許、3萬元;114年8月8日凌晨0時16分許、3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114年8月7日晚上11時47分許、3萬元;114年8月8日凌晨0時19分許、4萬元(含郭佳宜匯款)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郭佳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某時許,向郭佳宜詐稱有房屋可出租,須先支付款項云云,致郭佳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8日凌晨0時17分許、1萬1,000元 同附表六編號1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被害人林佳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前某日,向林佳禧詐稱可免費獲取鬼滅之刃周邊商品,須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林佳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7日晚上11時16分許、2萬9,985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114年8月7日晚上11時48分許、6萬元;同日晚上11時50分許、4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王詩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晚上9時許,向王詩賢詐稱有商品要出售,須進行實名驗證云云,致王詩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7日晚上11時28分許、4萬9,989元;同日晚上11時31分許、2萬4,123元 同附表六編號3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告訴人施志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某時許,向施志諭詐稱有商品要出售,須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施志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8日凌晨0時1分許、9萬9,103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114年8月8日凌晨0時4分許、6萬元;同日凌晨0時5分許、4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告訴人邱鈺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下午3時46分許,向邱鈺恬詐稱有房屋可出租,須先支付款項云云,致邱鈺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7日下午5時11分許、1萬元、1,000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全聯太保中興) 114年8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3萬7,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告訴人陳雅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凌晨0時19分許,向陳雅詩詐稱有房屋可出租,須先支付款項云云,致陳雅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7日下午4時42分許、6,000元 同附表六編號6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告訴人簡立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下午5時39分許,向簡立丞詐稱註冊會員交友、匯款以媒合對象云云,致簡立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晚上6時35分許、2萬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114年8月16日晚上6時40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6時41分許、3,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告訴人廖宇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上午10時27分許,向廖宇葑詐稱有平台可同時交友、投資獲利云云,致廖宇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6日晚上6時19分許、1萬8,000元 同附表六編號8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告訴人李亦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1日晚上7時34分許,向李亦暄詐稱須簽署託運條款始能出售門票云云,致李亦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2日晚上7時29分許、4萬9,982元 (嘉義縣○○市○○路00○0號太保市農會嘉太分部) 114年8月12日晚上7時34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7時35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7時36分許、1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告訴人王齡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下午2時57分許,向王齡葳詐稱須簽署託運條款始能出售燈具商品云云,致王齡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下午5時51分許、9萬9,988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 114年8月16日晚上6時8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6時9分許、2萬元(2筆);同日晚上6時10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6時11分許、2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告訴人陳品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下午5時24分許,向陳品瑄詐稱亟需借貸款項云云,致陳品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下午5時49分許、3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00號京城商銀太保分行) 114年8月16日晚上6時29分許、2萬元(2筆)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告訴人王思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下午1時16分許,向王思驊詐稱帳號輸入有誤致網站遭凍結,須儲值保證金以提現云云,致王思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下午4時36分許、2萬9,001元;同日下午5時41分許、1萬1元;同日晚上6時19分許、2萬1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水牛厝門市) 114年8月17日下午4時52分許、2萬、2,000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 114年8月17日日晚上6時57分許、1萬6,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告訴人程弘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2日晚上6時36分許,向程弘璋詐稱有基金會周年慶禮品及基金可以申請,惟帳號填寫錯誤,須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程弘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下午4時35分許、1萬5,000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水牛厝門市) 114年8月17日下午4時53分許、1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告訴人王茹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晚上7時41分許,向王茹鈺詐稱須依指示操作帳戶以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王茹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晚上9時26分許、4萬9,800元 (嘉義縣○○鄉○○○0○0號水上回歸郵局) 114年8月15日晚上9時36分許、4萬9,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告訴人葉幸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某時許,向葉幸欣詐稱可註冊交友會員,儲值以啟用約會權限云云,致葉幸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0號、帳號7309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晚上9時24分許、3萬元 (嘉義縣○○鄉○○○0○0號水上回歸郵局) 114年8月15日晚上9時34分許、4萬5,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告訴人李明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向李明翰詐稱有商品出售,須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李明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晚上7時6分許、1萬9,987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保祥門市) 114年8月15日晚上7時47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7時48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7時49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7時50分許、2萬元(2筆);同日晚上7時53分許、1萬9,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告訴人郭佳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下午5時許,向郭佳瑜詐稱有商品出售,須依指示操作銀行帳戶云云,致郭佳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5日晚上7時6分許、4萬9,960元;同日晚上7時8分許、4萬9,998元 同附表六編號17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告訴人童齡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5日某時許,向童齡慧詐稱有商品出售,須進行實名認證云云,致童齡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下午5時19分許、2萬9,985元 (嘉義縣○○市○○路○段00號統一超商太保驛門市) 114年8月16日下午5時45分許、2萬元;同日下午5時46分許、2萬元(2筆);同日下午5時47分許、2萬元;同日下午5時48分許、2萬元;同日下午5時49分許、1萬8,000元;同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告訴人黃毓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下午4時許,向黃毓甯詐稱須在指定平台出售門票云云,致黃毓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下午5時13分許、4萬9,288元;同日下午5時18分許、9,010元 同附表六編號19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告訴人楊采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8日下午5時42分許,向楊采璇詐稱須支付租金,優先看房云云,致楊采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晚上6時4分許、1萬8,000元 (嘉義縣○○市○○路0號太保市農會新埤分部) 114年8月18日晚上6時15分許、2萬元、6,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告訴人林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上午10時許,向林佳穎詐稱須支付租金,優先看房云云,致林佳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8日晚上6時3分許、8,000元 同附表六編號21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告訴人李彥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6日某時許,向李彥嬅詐稱有商品出售,但匯款有誤云云,致李彥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6日晚上6時許、1萬2,000元 (嘉義縣○○市○○路0段000號太保南新郵局) 114年8月16日晚上6時36分許、1萬2,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告訴人楊智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9日下午4時許,向楊智皓詐稱要付費成為交友網站會員,以開通權限云云,致楊智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2日晚上6時58分許、5,000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嘉太門市) 114年8月12日晚上7時25分許、2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告訴人李國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7日某時許,向李國瑞詐稱要付費激活會員等級,以挑選約會對象云云,致李國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2日晚上7時6分許、5,690元 同附表六編號24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告訴人蘇庭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下午2時10分許,向蘇庭威詐稱須支付租金,優先看房云云,致蘇庭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晚上10時19分許、1萬3,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嘉基店) 114年8月17日晚上11時16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11時17分許、2萬元;同日晚上11時18分許、8,000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告訴人王仁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晚上7時20分許,向王仁浩詐稱加入交友社群云云,致王仁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晚上8時20分許、1萬9,000元 同附表六編號26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告訴人林育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7日某時許,向林育聖詐稱出售遊戲帳號,須進行金流認證,但帳號錯誤,資金被凍結云云,致林育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7日晚上11時11分許、2萬5,016元、2萬5,015元 同附表六編號26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告訴人凃欣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4日下午2時許,向凃欣妤詐稱抽中獎項,須支付運費云云,致凃欣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6日下午1時37分許、5萬2元;同日下午1時44分許、2萬2,112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 114年9月6日下午1時52分許、2萬元(2筆);同日下午1時53分許、2萬元 同日下午1時54分許、2萬元(2筆)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告訴人楊本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9日某時許,向楊本安詐稱支付費用進行交友配對云云,致楊本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14年9月6日下午1時8分許、2萬元;同日凌晨0時3分許、3萬0,213元 同附表六編號29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七】(114年度金訴字第150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交付金融帳戶/ 匯入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告領取包裹之地點、時間/被告提領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吳俊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8月14日晚上9時許,向吳俊鴻詐稱可協助辦理貸款云云,致吳俊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與詐欺集團成員。 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車店門市、114年9月16日上午11時2分許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八】(114年度金訴字第150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行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主 文 1 告訴人吳秉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4日下午3時14分許,向吳秉叡詐稱支付費用激活會員,以選擇約會對象云云,致吳秉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七帳戶) 114年9月12日上午10時58分許、15萬元;同日上午10時59分許、15萬元;同日上午11時1分許、10萬元(2筆)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告訴人徐成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7日某時許,向徐成財詐稱涉嫌刑事案件云云,致徐成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七帳戶) 114年9月12日上午10時13分許、50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被害人張秀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7月2日某時許,向張秀香詐稱有投資獲利之機會云云,致張秀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七帳戶) 114年9月9日下午2時32分許、100萬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 告訴人董菀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6日某時許,向董菀蓁詐稱出售賣場商品,須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董菀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七帳戶) 114年9月16日下午4時39分許、3萬8,012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告訴人陳彥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許,向陳彥菁詐稱免費贈送護理用品,有抽中獎項云云,致陳彥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七帳戶) 114年9月16日下午4時1分許、4萬9,987元;同日下午4時3分許、4萬5,134元;同日下午4時6分許、1萬6,997元 葉武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九】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從一重論處之罪名 1 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 附表一編號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 附表一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 附表一編號4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 附表二編號1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6 附表二編號2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7 附表二編號3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8 附表二編號4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9 附表二編號5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0 附表二編號6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1 附表二編號7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2 附表三編號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3 附表三編號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4 附表三編號3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5 附表四編號1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6 附表四編號2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7 附表四編號3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8 附表四編號4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9 附表四編號5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0 附表四編號6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1 附表四編號7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2 附表四編號8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3 附表四編號9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4 附表五編號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5 附表五編號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6 附表六編號1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7 附表六編號2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8 附表六編號3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9 附表六編號4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0 附表六編號5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1 附表六編號6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2 附表六編號7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3 附表六編號8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4 附表六編號9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5 附表六編號10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6 附表六編號11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7 附表六編號12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8 附表六編號13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9 附表六編號14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0 附表六編號15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1 附表六編號16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2 附表六編號17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3 附表六編號18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4 附表六編號19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5 附表六編號20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6 附表六編號21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7 附表六編號22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8 附表六編號23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9 附表六編號24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0 附表六編號25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1 附表六編號26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2 附表六編號27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3 附表六編號28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4 附表六編號29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5 附表六編號30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6 附表七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7 附表八編號1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8 附表八編號2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59 附表八編號3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60 附表八編號4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61 附表八編號5 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七】附表六之犯罪所得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新臺幣) (計算式:提領款項金額×1%=犯罪所得) 1 附表六編號1、2 700元 2 附表六編號3、4 1,000元 3 附表六編號5 1,000元 4 附表六編號6、7 370元 5 附表六編號8、9 230元 6 附表六編號10 500元 7 附表六編號11 1,000元 8 附表六編號12 400元 9 附表六編號13 380元 10 附表六編號14 100元 11 附表六編號15 490元 12 附表六編號16 450元 13 附表六編號 17、18 1,190元 14 附表六編號 19、20 1,380元 15 附表六編號 21、22 260元 16 附表六編號 23 120元 17 附表六編號 24、25 200元 18 附表六編號 26至28 480元 19 附表六編號 29、30 1,000元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