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58號114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櫻橙(原名:林亭羽)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8號、第669號、第918號、第2040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9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林櫻橙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iPhone12 ProMAX手機(藍色,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iPhoneXR手機(黑色)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零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林櫻橙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與友人吳柏葳(另案偵辦中)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托泥千」、「黑貓」、「唐三藏」及「法海」等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負責依吳柏葳之指示,提領款項後交由吳柏葳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林櫻橙每次可獲提領贓款1.5%之現金作為報酬。林櫻橙與吳柏葳、「托泥千」、「黑貓」、「唐三藏」、「法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付款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轉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林櫻橙即依吳柏葳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後,交由吳柏葳層層上繳贓款予操縱指揮本案詐欺集團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達到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效果。
二、林櫻橙另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3年11月22日,招募江旻建(所涉加重詐欺、洗錢等罪,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
三、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櫻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8號卷【下稱金訴358卷】第130頁、第286頁、第373至375頁;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86號卷【下稱金訴686卷】第39頁),核與證人江旻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386卷第23頁、第25頁)、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卷頁詳參附表二)均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卷頁詳參附表二),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㈡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罪,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合於詐欺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定刑或加重其刑,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一所為,亦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事由,而依公訴意旨,被告應成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供稱:我不知道詐欺集團是用何方式詐騙被害人,我只是負責領款等語(見金訴358卷第375頁),且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主觀上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詐欺告訴人,自無從逕以前開罪名論處,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變更法條之旨(見本院卷第375頁),使其可行使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而如附表一編號2至15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與吳柏葳、「托泥千」、「黑貓」、「唐三藏」、「法
海」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犯行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
犯行,犯罪時間與法益侵害對象均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謀生能力,不思依循正
途獲取所需,竟與詐欺集團配合從事提領詐欺款項之工作,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製造金流斷點,其後更甚招募他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使社會經濟秩序受嚴重破壞,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祥媛、陳鈺欣、羅婕方達成調解,卻未實際履行賠償(見金訴358卷第141至143頁、第205至209頁)之犯罪後態度;並考量被告前科素行狀況、於本案提領之款項數額、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數額、被告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人數,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職業、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358卷第3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15「主文」欄,及主文所示之刑。
㈦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對被告所處之刑,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然依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所示,被告尚有其他詐欺案件在偵查中,故被告所犯本案與其他案件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揆諸前揭說明,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四、沒收部分:㈠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係先使用自身所有之iPhone12 ProMAX手機(藍色,門號:0000000000號)與詐欺集團上手吳柏葳聯繫,其後係以吳柏葳交付之iPhone XR(黑色)與吳柏葳聯繫等情,業經被告所供認(見金訴358卷第375頁),上開手機均屬供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均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獲得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1.5%,本案我都有實際領到報酬等語明確(見金訴358卷第374至375頁),是依其供述並經計算後,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犯行,應獲有共新臺幣(下同)1萬6,305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總提領金額108萬7,000元*1.5%≒1萬6,305元),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然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提領之款項,均已由被告轉交給吳柏葳,且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是就本案詐欺集團洗錢財物部分,如對被告諭知沒收及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朝智追加起訴,檢察官蕭仕庸、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付款時間 方式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均扣除手續費) 金額 (新臺幣) 1 葉芳汝 於113年11月18日12時30分許,以FB暱稱「樂在麻將館」傳送不實之中獎訊息予告訴人葉芳汝,謊稱:轉帳200元至指定帳戶參加愛心捐贈活動,可獲得1次抽獎機會云云,再利用不實抽獎網站佯以領取獎金,必須提供銀行帳號為由,使告訴人葉芳汝陷於錯誤而提供資料,又假冒活動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張亮」向告訴人葉芳汝謊稱:金流有問題,必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審核財務流程云云。 ⑴113年11月18日13時21分 ⑵113年11月18日13時24分 網路轉帳 嘉義興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怡紋) ⑴113年11月18日13時26分 ⑵113年11月18日13時30分 ⑶113年11月18日13時31分 ⑷113年11月18日13時48分 ⑸113年11月18日13時49分 ⑴後湖郵局 ⑵嘉義市○區○○街00號監理站大門外 ⑶嘉義市○區○○街00號監理站大門外 ⑷萊爾富嘉義保建店 ⑸萊爾富嘉義保建店 ⑴60,000元 ⑵60,000元 ⑶1,000元 ⑷20,000元 ⑸9,000元 ⑴50,000元 ⑵42,015元 2 劉恩豪 於113年11月18日13時30分許,以IG暱稱「速霸配件」傳送不實之抽獎訊息、網址連結予告訴人劉恩豪,待告訴人劉恩豪加入該網頁操作後,再謊稱:已抽中獎金,但匯款帳號有問題云云,又假冒銀行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陳建明」向告訴人劉恩豪謊稱:必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以解除帳號認證問題云云。 ⑴113年11月18日13時19分 ⑵113年11月18日13時41分 網路轉帳 ⑴29,050元 ⑵29,050元 ⑶113年11月18日13時54分( 友人李建緯代 為轉帳) ⑷113年11月18日13時56分 網路轉帳 新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徐育君) ⑴113年11月18日14時2分 ⑵113年11月18日14時3分 嘉義市○區○○街00號監理站大門外 ⑴60,000元 ⑵40,000元 ⑶49,999元 ⑷50,000元 ⑸113年11月18日14時15分( 友人李建緯代 為轉帳) 網路轉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育君) 113年11月18日14時40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30,000元 ⑸30,000元 3 陳鈺欣 於113年11月17日17時16分許,以IG暱稱「快樂水杯屋」傳送不實之免費領取保溫杯訊息、「福袋抽獎贏好禮」網址連結予告訴人陳鈺欣,待告訴人陳鈺欣加入該網頁操作後,再謊稱:已抽中獎金,但交易失敗云云,又以LINE暱稱「楊國華」向告訴人陳鈺欣謊稱:必須依指示操作,才可以解決問題云云。 ⑴113年11月18日17時54分 ⑵113年11月18日17時57分 網路轉帳 路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福特) ⑴113年11月18日18時1分 ⑵113年11月18日18時2分 ⑶113年11月18日18時3分 後湖郵局 ⑴60,000元 ⑵60,000元 ⑶29,000元 ⑴49,989元 ⑵49,911元 4 羅婕方 於113年11月16日11時許,以IG暱稱「hanskeld」傳送不實之抽獎訊息予告訴人羅婕方,待告訴人羅婕方主動聯繫後,再謊稱:已抽中iPhone1支,要領取獎品,必須繳交100元公益金作為入會資格云云,俟告訴人羅婕方取得入會資格後,又傳送不實之抽獎網址連結予告訴人羅婕方,謊稱:會安排進階禮品云云,另以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陳江河」先後向告訴人羅婕方謊稱:帳戶有問題才無法接收獎金88,888元,必須依指示操作,才可以解決問題云云。 113年11月18日17時58分 網路轉帳 49,985元 113年11月18日17時52分 網路轉帳 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阮文福) 113年11月18日18時6分 嘉義市○區○○街00號監理站大門外 60,000元 49,996元 ⑴113年11月18日18時18分 ⑵113年11月18日18時19分 網路轉帳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阮龍宇) ⑴113年11月18日18時31分13秒 ⑵113年11月18日18時31分52秒 ⑶113年11月18日18時32分23秒 ⑷113年11月18日18時32分59秒 彰化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⑴30,000元 ⑵30,000元 ⑶30,000元 ⑷9,000元 ⑴49,999元 ⑵49,090元 5 黃建齊 於113年11月18日某時,以IG傳送不實之中獎訊息予告訴人黃建齊,待告訴人黃建齊主動聯繫後,再謊稱:捐款100元給臺南巿護生協會,成為會員就可以參加進一步的抽獎活動云云,俟告訴人黃建齊依指示匯款後,再傳送不實之抽獎網址連結予告訴人黃建齊,分別以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譚俊宏」向告訴人黃建齊謊稱:個資外洩,必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可以驗證身分云云。 113年11月18日18時44分 網路轉帳 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阮文福) 113年11月18日18時50分 統一超商新嘉基門市 11,000元 11,088元 6 黃鈺霏 於113年11月15日7時50分許,以IG ID「june.eames」私訊告訴人黃鈺霏,謊稱:參加家庭收納櫃抽獎活動已中獎,須提供銀行帳戶供活動方匯款云云,再假冒客服人員向告訴人黃鈺霏謊稱:帳號不能使用,必須使用其他銀行卡依指示操作ATM,才可以匯款成功云云。 113年11月18日19時21分 網路轉帳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阮龍宇) ⑴113年11月18日19時25分 ⑵113年11月18日19時26分 全家便利商店嘉義仁義店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30,000元 7 梁瑞泊 於113年11月24日14時許,以IG ID「aylin.dk」私訊告訴人梁瑞泊,謊稱:有中獎,將有第三方金融機構人員主動聯繫云云,再假冒第三方認證機構,以LINE暱稱「楊小姐」向告訴人梁瑞泊謊稱:依指示於網路銀行輸入帳號、代碼,即可重置帳戶餘額云云。 ⑴113年11月24日15時25分 ⑵113年11月24日15時27分 網路轉帳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郁婷) ⑴113年11月24日16時4分 ⑵113年11月24日16時5分 ⑶113年11月24日16時6分 ⑷113年11月24日16時7分2秒 ⑸113年11月24日16時7分47秒 ⑹113年11月24日16時8分 全家便利商店嘉義台林店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⑴49,981元 ⑵49,981元 8 黃惠琴 於113年11月21日前某時,在IG刊登不實之領取好禮貼文,待告訴人黃惠琴主動詢問如何領取後,以IG暱稱「live_tumbler_quotes」向告訴人黃惠琴謊稱:已中獎,連結另一個平臺可再抽1次獎云云,又傳送不實之抽獎網址連結予告訴人黃惠琴,先後以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楊宗嘉」向告訴人黃惠琴謊稱:依指示操作2次,即可領取獎金15萬元云云。 113年11月24日15時32分 網路轉帳 20,123元 113年11月24日15時35分 網路轉帳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郁婷) ⑴113年11月24日15時43分 ⑵113年11月24日15時44分 統一超商新嘉基門市 ⑴6,000元 ⑵1,000元 6,123元 9 林宜謙 於113年11月24日某時,先後以遊戲暱稱「布魯諾卡特」、LINE暱稱「平少」,佯以購買遊戲「蛋寶物語」之遊戲帳號為由,要求告訴人林宜謙加入不實之YuuGames官方交易合作擔保服務平臺網站,再假冒該網站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林宜謙謊稱:銀行帳戶輸入錯誤,導致帳戶被凍結,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完成金流認證云云。 113年11月24日16時19分 網路轉帳 臺中福平里郵局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 (戶名:雅喜) ⑴113年11月24日16時51分 ⑵113年11月24日16時52分 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40,001元 10 汪沛羽 於113年11月19日17時27分許,以IG暱稱「parislovers00000000」傳送不實之抽獎活動訊息予告訴人汪沛羽,待告訴人汪沛羽點選連結並顯示中獎畫面後,再以LINE暱稱「中通金融」向告訴人汪沛羽謊稱:因收款審核失敗,必須由專員處理,才可以領取獎金89,999元云云,又以LINE暱稱「李宗翰」向告訴人汪沛羽謊稱:必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才可以完成審核云云。 ⑴113年11月24日17時20分 ⑵113年11月24日17時23分 ⑶113年11月24日17時30分 網路轉帳 神岡豐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宏軍) ⑴113年11月24日17時43分 ⑵113年11月24日17時44分 ⑶113年11月24日17時45分5秒 ⑷113年11月24日17時45分45秒 ⑸113年11月24日17時46分 ⑹113年11月24日17時47分17秒 ⑺113年11月24日17時47分56秒 ⑻113年11月24日17時48分 統一超商嘉英門市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⑺20,000元 ⑻10,000元 ⑴49,989元 ⑵49,989元 ⑶29,105元 11 吳明諺 於113年11月24日15時34分許,以FB暱稱「Paul Princisco」向告訴人吳明諺謊稱:有意購買耳機云云,並傳送不實之賣貨便網址連結予告訴人吳明諺,待告訴人吳明諺輸入資料後,再謊稱:因銀行簽署卡關,導致其帳號被鎖住,必須與客服聯絡,儘快解除限制云云,又以LINE暱稱「客服專員林曉靜」向告訴人吳明諺謊稱:必須依指示操作ATM轉帳至指定帳戶,才可以認證平臺簽署、開通銀行簽署云云。 113年11月24日17時45分9秒 ATM轉帳 20,985元 12 陳祥媛 於113年11月23日10時39分許,以IG暱稱「3C藝術家」私訊告訴人陳祥媛,謊稱:有中獎,必須匯款保證金、捐款100元給小胖威利病友關懷協會云云,待告訴人陳祥媛依指示捐款後,又傳送不實之抽獎網址連結予告訴人陳祥媛,先後以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李嘉宏」向告訴人陳祥媛謊稱:有進階活動,必須轉帳至指定帳戶,才可以領取獎金150,019元云云。 113年11月24日15時23分 網路轉帳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高郁婷) 113年11月24日15時34分 統一超商新嘉基門市 13,000元 12,995元 13 莊采霓 於113年11月18日11時24分許,以IG ID「hanskeld」傳送不實之抽獎活動網址連結、序號予告訴人莊采霓後,再分別以LINE暱稱「線上金流平台」、「楊國華」向告訴人莊采霓謊稱:必須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才可以讓獎金順利提現云云。 113年11月18日14時27分 網路轉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育君) ⑴113年11月18日14時41分 ⑵113年11月18日14時42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⑴30,000元 ⑵20,000元 49,985元 (不含手續費15元) 14 林芝安 於113年11月18日14時許,以FB暱稱「陸崇玉」向告訴人林芝安謊稱:有意購買貓飼料云云,並傳送不實之賣貨便網址連結予告訴人林芝安,待告訴人林芝安輸入資料後,再先後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向告訴人林芝安謊稱:交易失敗,必須轉帳至指定帳戶,才可以完成驗證、開通服務云云。 113年11月18日15時31分 網路轉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育君) 113年11月18日15時35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18,000元 18,050元 15 莊謹銘 於113年11月18日起,先後以通訊軟體IG不詳暱稱、LINE暱稱「李嘉宏」向莊謹銘佯稱:在「砸金蛋」抽獎活動中獎,需依指示匯款方能收受獎金云云 113年11月18日14時16分 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育君) ⑴113年11月18日14時30分 ⑵113年11月18日14時31分許 ⑶113年11月18日14時32分許 全家超商嘉義龍興店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10,000元 49,988元附表二:
供述證據 ①告訴人葉芳汝於警詢之證述(警386卷第20-26頁) ②告訴人劉恩豪於警詢之證述(警790卷第18-20頁) ③告訴人陳鈺欣於警詢之證述(警790卷第46-47頁) ④告訴人羅婕方於警詢之證述(警790卷第46-47頁) ⑤告訴人黃建齊於警詢之證述(警790卷第76-79頁) ⑥告訴人黃鈺霏於警詢之證述(警790卷第99-103頁) ⑦告訴人梁瑞泊於警詢之證述(警898卷第15-16頁) ⑧告訴人黃惠琴於警詢之證述(警898卷第27-31頁) ⑨告訴人林宜謙於警詢之證述(警898卷第41-45頁) ⑩告訴人汪沛羽於警詢之證述(警898卷第57-62頁) ⑪告訴人吳明諺於警詢之證述(警898卷第74-80頁) ⑫告訴人陳祥媛於警詢之證述(警898卷第97-101頁) ⑬告訴人莊采霓於警詢之證述(警038卷第24-29頁) ⑭告訴人林芝安於警詢之證述(警038卷第37-42頁) ⑮告訴人莊謹銘於警詢之證述(警757卷第9-12頁) 非供述證據 告訴人遭詐騙報案提供之相關資料: ①【告訴人葉芳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葉芳汝提供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戴圖、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電子轉出交易明細截圖)(警790卷第34-45頁) ②【告訴人劉恩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聊天紀錄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照片(警790卷21-31頁) ③【告訴人陳鈺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鈺欣提供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照片、LINE聊天紀錄照片(警370卷第48-55頁) ④【告訴人羅婕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羅婕方提供之IG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790卷第58-75頁) ⑤【告訴人黃建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建齊提供之IG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790卷第80-98頁) ⑥【告訴人黃鈺霏】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鉦霏提供之網路銀行臺幣帳戶明細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790卷第104-118頁) ⑦【告訴人梁瑞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梁瑞泊提供之IG頁面及假抽獎活動貼文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警898卷第17-26頁) ⑧【告訴人黃惠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惠琴提供之網路銀行電子轉出交易明細及交易成功截圖、IG頁面及假抽獎活動貼文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898卷第32-40頁) ⑨【告訴人林宜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林宜謙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898卷第45-56頁) ⑩【告訴人汪沛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汪沛羽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警898卷第63-73頁) ⑪【告訴人吳明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吳明諺提供之FB頁面及貼文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含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警898卷第81-86頁) ⑫【告訴人陳祥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陳祥媛提供之IG對話紀錄截圖、中獎通知截圖、LINE聊天紀錄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成功截圖(警898卷第102-113頁) ⑬【告訴人莊采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038卷第32-36頁) ⑭【告訴人林芝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林芝安提供之LINE聊天紀錄截圖(警038卷第43-51頁) ⑮【告訴人莊謹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虛設抽獎網站「砸金蛋」之截圖、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截圖、網路銀行電子轉出交易明細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757卷第18-27頁)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①林怡紋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790卷第119、121頁) ②徐育君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790卷第119、122頁) ③福特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790卷第119、123頁) ④阮文福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790卷第120、124頁) ⑤阮龍宇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790卷第120、125頁) ⑥高郁婷申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898卷第114、116頁) ⑦雅喜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898卷第114、117頁) ⑧陳宏軍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898卷第114、118頁) ⑨高郁婷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898卷第115、119頁) ⑩徐育君申設之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038卷第52、53頁) ⑪林威宇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0386卷第72、74頁) ⑫屈維倫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警0386卷第72、75頁) 提領畫面: ①【附表一編號1、2、3-6之提領影像】被告於113年11月提領一覽表、ATM監視器提領畫面截圖(警790卷第12-17、127-144頁) ②【附表一編號7-12之提領影像】被告於113年11月提領一覽表、ATM監視器提領畫面截圖(警898卷第10-14、121-138頁) ③【附表一編號13-14之提領影像】被告於113年11月提領一覽表、ATM監視器提領畫面截圖(警038卷第9-10、55-56頁) ④【附表一編號13-15之提領影像】ATM監視器提領畫面截圖(警757卷第15-17頁) 其他證據: ①113年度偵字第248、669、918、2040號起訴書(偵983卷第13-31頁)附表三: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葉芳汝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劉恩豪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陳鈺欣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羅婕方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黃建齊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黃鈺霏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梁瑞泊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黃惠琴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一編號9 告訴人林宜謙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汪沛羽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告訴人吳明諺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告訴人陳祥媛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告訴人莊采霓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告訴人林芝安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告訴人莊謹銘 林櫻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