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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3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6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盈鳳輔 佐 人 曾正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丙○○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要求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為取得提供帳戶即可由他人代替償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債務之利益,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8月2日,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八大門市」,將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之提款卡,透過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交與「Monton Christian

Monton」,並以LINE告知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丙○○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臉書「Monton Christian Monton」個人首頁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寄送單據照片、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113年度少護字第912號宣示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調解筆錄。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辯稱:我是無辜的,我不知道那是詐騙,對方說要幫我還100萬的債務,要我寄提款卡給他,我以為他要幫助我,我當時有在服藥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我跟「Monton Christian Monton」認識約1個禮拜,在臉書認識的,我跟他沒有打過視訊電話,也沒有見過面。他說他在日本。我跟他說我被詐騙,他說他有錢可以幫我償還。(問:他幫你還錢,你要給他什麼好處?)他說只要把提款卡寄給他就好了。我除了華南帳戶、兆豐帳戶、聯邦帳戶,還有玉山銀行、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的帳戶。我是高職食品加工畢業,之前做服飾業,後來自己開店,開了8年等語。可知被告之智識程度正常,且有相當工作經驗,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也知悉辦理金融帳戶之便利性。如他人有使用金融帳戶之需求,本可自行申辦,根本無需以替被告償還100萬元之高額對價,向被告換取帳戶使用權。顯然被告為順利償還借款,對於「Monton Christian Monton」之要求一蓋應允,放任來路不明之他人取得其帳戶之使用權。對於何以提供陌生人帳戶使用權,其高達百萬之債務即可被清償之荒謬對價性,視而不見。

(二)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會提供與「Monton Christian Monton」之對話紀錄,然於偵查中又稱對話紀錄已經刪除。其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我去報案後,就叫我刪除,我就把他封鎖了。(問:何人叫你刪除的?)我自己把他封鎖了等語。然被告於警詢時提供其與「Monton Christian Monton」不完整之對話截圖約10張,其既然會將與「Monton Christian Monton」對話截圖,即表示被告有保留與「Monto

n Christian Monton」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以自保之想法。被告既有自保之想法,即表示至少有些許擔心、懷疑,而有相當之判斷能力。然被告卻只擷取一小部分之對話紀錄,對於何以提供帳戶之溝通過程,卻全然未見,實有可疑。被告放任他人使用自己帳戶,只要對方替自己償還100萬元之債務,對於他人使用自己帳戶是否係作為不法用途,毫不在意。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僅與「Monton Christian Monton」聯繫,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 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5日前某日,先後以臉書暱稱「母嬰呵護成長」、Line暱稱「張嘉偉」傳送假訊息告知丁○○中獎,復佯稱:撥款無法入帳,需先依指示操作才能取得獎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 15時11分 4萬9,985元 華南帳戶 丁○○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1、17、28-30、47-52頁) 113年8月5日 15時12分 8500元 113年8月5日 15時14分 2萬8,980元 113年8月5日 14時54分 4萬9,989元 兆豐帳戶 113年8月5日 14時56分 2萬1,030元 2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8日晚間11時55分許起,先後以臉書暱稱「關愛媽媽寶寶」、Line暱稱「金融整合服務平台」傳送假訊息告知甲○○中獎,復佯稱:撥款無法入帳,需依指示操作才能取得獎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 14時52分 4萬9,050元 兆豐帳戶 甲○○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1、54-57、63、65、67-75頁) 3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張貼詐騙廣告,於113年8月5日下午3時7分許,以臉書傳送假訊息告知乙○○中獎,復佯稱:需要提供財力證明,始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 15時15分 4萬9,988元 聯邦帳戶 乙○○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9、77-78、86-92頁) 113年8月5日 15時17分 1萬1,050元 4 林佩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2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傳送假訊息告知林佩穎中獎,復佯稱:需要提供財力證明,始能領獎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8月5日 16時28分 2萬8,019元 聯邦帳戶 林佩穎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IG暱稱「香悠坊」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9、94-95、102-106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