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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4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40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良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良貞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陳良貞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並可預見他人要求金融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為取得提供帳戶1週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利益,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將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之提款卡,透過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交與LINE暱稱「詩彤」指定之人,並以LINE告知密碼。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良貞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供述、交貨便寄件單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調解筆錄。

三、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被告辯稱:是「詩彤」說要找我一起操作比特幣,她說要把賺的錢存到我戶頭,並說我把帳戶提款卡給她後,會匯200萬元給我,沒想到她是騙子等語。然查:

(一)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我跟「詩彤」都是用LINE聯絡,我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聯絡方式等語。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我包含交出去的3個帳戶,自己總共有7個帳戶。他沒有說要做什麼,只說要把200萬放在我的帳戶,沒有告訴我這個帳戶他要做什麼,我不知他要做詐欺的。我想說我們那麼熟了,他要給我200萬元,我高興都來不及,他沒有跟我說他拿帳戶要做什麼。我高中畢業,我現在在家裡做工,在割草、種菜等語。可知被告之智識程度正常,且有相當工作經驗,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也知悉辦理金融帳戶之便利性。如他人有使用金融帳戶之需求,本可自行申辦,根本無需以提供3個帳戶即支付被告200萬元之高額對價,向被告換取帳戶使用權。顯然被告為取得200萬元,對於「詩彤」之要求一蓋應允,放任來路不明之他人取得其帳戶之使用權。對於何以提供陌生人帳戶使用權,即可獲得200萬元之荒謬對價性,視而不見。

(二)且由被告與「詩彤」之對話紀錄觀之,「詩彤」初始固有向被告提及操作數字貨幣,然後續「詩彤」向被告要求帳戶,實看不出與操作數字貨幣之關聯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詩彤」跟你要帳戶,跟比特幣有什麼關係?)沒有關係,她是自己操作,沒有跟我一起操作等語。且於「詩彤」詢問被告能否幫忙時,被告表示「十分願意,為了妳做牛做馬也是開心」。然於「詩彤」告知係要向被告借用3張銀行提款卡,借用1週給150萬元時,被告卻回答「這個我考慮一下要不要借給妳啊。這個事很重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問:你所謂的「這個事很重要」,是什麼意思?)他要借帳戶的話,會有問題,普通人很少在借別人帳戶,我也沒有借過別人帳戶,所以我要考慮一下,我覺得這件事情很重要等語。顯然被告清楚知悉個人銀行帳戶表彰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性。然被告卻未詢問「詩彤」使用其提款卡之目的,即表示願意寄提款卡2張,且向「詩彤」議價希望提供2張提款卡,能拿到200萬元。顯見被告放任他人使用自己帳戶,只要對方能給付200萬元之報酬,對於他人使用自己帳戶是否係作為不法用途,毫不在意。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部分被害人係遭詐騙人士於網際網路詐欺,該特定犯罪,並非普通詐欺。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被告僅與「詩彤」聯繫,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林淑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下午3時許,假冒買家向林淑淨佯稱:欲購買商品,惟其「全家好賣+」未經誠信認證無法購買,需與官方客服聯繫開通誠信認證云云,致林淑淨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5月18日15時29分- 3萬56元 臺銀帳戶 林淑淨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3-34、40-42、426頁) 2 謝卉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周蕙玲」、「劉亦坤」向謝卉㚬佯稱:使用「朋德」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5月15日18時29分- 10萬元 臺銀帳戶 謝卉㚬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內頁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46-62、69-77、425頁) 3 謝政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初某日,透過交友軟體EATGETHER結識謝政諄,再以LINE暱稱「洋洋」向謝政諄佯稱:可投資陶瓷建盞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5月17日13時7分- 13萬5000元 臺銀帳戶 謝政諄於警詢之證述、匯款申請單照片、對話紀錄文字檔、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79-82、93、97-170、426頁) 4 黃冠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7日某時,以LINE暱稱「陳怡萱」向黃冠程佯稱:投資「SHOP購物網」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5月15日19時31分- 2萬5000元 合庫帳戶 黃冠程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74-176、185、187-199、428頁) 5 藍珮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日某時,透過臉書舊衣回收換現金廣告引誘藍珮瑩點擊瀏覽,再以LINE暱稱「鑫爸」向藍珮瑩佯稱:可以經銷商價格拿貨販售商品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5月15日20時23分- 1萬3020元 合庫帳戶 藍珮瑩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02-206、213-215、428頁) 6 曾安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初某日,透過網路交友結識曾安生,再以LINE暱稱「亦婷」向曾安生佯稱:可至指定投資平台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5月15日14時4分- 10萬元 國泰帳戶 曾安生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17-224、231-236、430頁) 7 汪民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下午3時43分許,盜用汪民慶好友「林冠穎」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向其佯稱:急需用錢需借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8日15時47分- 3萬元 國泰帳戶 汪民慶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39-240、248、431頁) 8 簡嘉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某時,假冒買家,以Messenger暱稱「葉尊麟」向簡嘉儀佯稱:要使用賣貨便交易,因下單後帳號遭凍結,須由賣家聯繫客服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113年5月18日16時22分- 4萬9985元 國泰帳戶 簡嘉儀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49-253、264-265、267-275、279-293、431頁) 113年5月18日16時24分 -4萬9985元 9 沈妤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8日下午1時10分許,透過臉書投資廣告吸引沈妤蓁點擊瀏覽,再以LINE暱稱「阿格力」、「林雨霏」向沈妤蓁佯稱:使用「豪成」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5月16日10時21分- 17萬6938元 國泰帳戶 沈妤蓁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匯款申請書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05-308、316-317、319、324-335、430頁) 10 爐國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林思萌」向爐國杉佯稱:可協助要回先前遭詐騙之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7日14時6分-3萬元 國泰帳戶 爐國杉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39-340、351-355、363、431頁) 11 黃龍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初某日,以Messenger認識交友為由私訊黃龍徵,並以LINE暱稱「珊珊」向其佯稱:需加入並註冊「海外華人交友婚戀網」,並付費解鎖權限、寄送禮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5月17日10時6分- 17萬1600元 國泰帳戶 黃龍徵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代理協議書、退款金額保證協議書、帳戶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87-391、402-418、430頁)附表二: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賠償金【新臺幣】) 沈妤蓁 應給付10萬元。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15年2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爐國杉 應給付3萬元。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謝政諄 應給付7萬元。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黃龍徵 應給付8萬元。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1萬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