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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50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錢麗雪選任辯護人 歐陽圓圓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4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875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錢麗雪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犯罪事實

一、錢麗雪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達到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詐欺犯罪成員所利用作為詐欺匯款之工具,以遂其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而隱匿詐欺所得之洗錢目的,竟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某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0號空軍一號水上草地人站,將其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朴子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朴子農會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等合計6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下稱本案6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Hannah」、「凱西Casey」等人使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編號1至27「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方式,詐欺附表所示27人,致其等陷於錯誤,除附表編號11所示之人,於匯款前為同事警示攔阻成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因而未能詐欺取財、洗錢得手外,其餘附表編號1至10、12至27所示之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

二、案經吳柏信、胡安汝、劉宜涵、劉佩怡、艾娜妃、賀政樺、張喬雅、張雪芬、張雯惠、黃慧文、蘇游常焜、林俊宏、黃慧慧、葉廸立、陳麗玲、張巧玟、林禹萍、陳奕安、陳氏月明、程雅甄、曹雅雲、簡韻誼、蔣健宜、莊舜竹、李琳清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㈠被告錢麗雪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偵640卷第425至428頁,警5089卷第2至5-1、6至7頁反面、8至14、15至16頁反面,偵640卷第53至54頁,金訴卷二第191至196、207至237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柏信、胡安汝、劉宜涵、劉佩怡、艾娜妃、

賀政樺、張喬雅、張雪芬、張雯惠、黃慧文、蘇游常焜、林俊宏、黃慧慧、葉廸立、陳麗玲、張巧玟、林禹萍、陳奕安、陳氏月明、程雅甄、曹雅雲、簡韻誼、蔣健宜、莊舜竹、李琳清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089卷第37至38頁;警5089卷第49至50頁;警5089卷第63至64頁;警5089卷第76至77頁;警5089卷第116至117頁;警5089卷第128至129頁;警5089卷第157至159頁;警5089卷第240頁反面至244頁;警5089卷第277頁反面至279、279至280頁反面、276至277頁;警5089卷第306頁反面至307頁反面;警5089卷第323頁反面至324頁;警5089卷第334頁至335頁反面;警5089卷第365至366頁;警5089卷第372至374頁反面;警5089卷第400至400頁反面;警5089卷第413至414頁;警5089卷第435頁反面至436頁反面;警5089卷第441至441頁反面;警5089卷第455頁反面至456頁反面;警5089卷第468至469、470至470頁反面;警5089卷第498至499頁;警5089卷第525頁至526頁反面;警5089卷第559至560頁;警5089卷第572至573頁反面;警5089卷第39至41頁)、證人即被害人朱洋鋐、張維豪A26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089卷第409頁反面至410頁;警5089卷第550頁反面至551頁)、證人即蘇游常焜之朋友陳澤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警5089卷第324頁反面至325頁)。

㈢臺灣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 (警5089卷第17

至21頁)、165反詐騙查詢結果(警5089卷第1-1至1-9頁)、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警5089卷第22至24頁)、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警5089卷第25至28頁)、朴子農會客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警5089卷第29至31頁)、合作金庫客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警5089卷第32至33頁)、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書面告誡(警5089卷第35頁)、帳戶個資檢視(警5089卷第36、62、74、115頁反面、156、235、274、302至303、321、333、362、371、399、406、412、433、440、452、467、493頁反面、523頁反面、548、556、570頁)、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5000卷第50至53頁)、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偵640卷第12至4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偵640卷第44至45頁反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錢麗雪與「凱西Casey」間)(偵640卷第55至62、63至421、435至452頁)。

㈣告訴人報案及提供之資料:

⒈吳柏信(即附表編號1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5089卷第39至47頁)。

⒉胡安汝(即附表編號2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對話紀錄翻拍擷圖、網路匯款交易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5089卷第51至59頁)。

⒊劉宜涵(即附表編號3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5089卷第65至69、72頁)。

⒋劉佩怡(即附表編號4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存簿、第一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元大銀行存摺各1份、對話紀錄翻拍擷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金融同業間遭歹徙詐騙案件通報-分行通報系統、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089卷第78至79、89、92至99、106反面、111至113頁)。

⒌艾娜妃(即附表編號5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5089卷第118至125頁)。

⒍賀政樺(即附表編號6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警5089卷第130至153頁)。

⒎張喬雅(即附表編號7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擷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陳報單(警5089卷第160至234頁)。

⒏張雪芬(即附表編號8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警5089卷第238至255頁反面、260頁反面、272頁反面)。

⒐張雯惠(即附表編號9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金融機構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翻拍擷圖、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089卷第281、284、287、290、295至301頁反面)。

⒑黃慧文(即附表編號10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翻拍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擷圖、FB、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警5089卷第304至306、314至320頁)。

⒒蘇游常焜(即附表編號11部分):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5089卷第322至327、331、328至332頁)。

⒓林俊宏(即附表編號12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COINWORLD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5089卷第336至3

53、360至368、375至380、382至398頁)。⒔黃慧慧(即附表編號13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089卷第363至368頁)。

⒕葉廸立(即附表編號14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 (警5089卷第375至398頁)。

⒖陳麗玲(即附表編號15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 (警5089卷第401至405頁)。

⒗朱洋鋐(即附表編號16部分):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便格式表 (警5089卷第407至411頁)。

⒘張巧玟(即附表編號17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警5089卷第415至423、430至432頁)。

⒙林禹萍(即附表編號18部分):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5089卷第434至439頁)。

⒚陳奕安(即附表編號19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警5089卷第442至451頁)。

⒛陳氏月明(即附表編號20部分):陳氏月明所報詐騙案於購

物平台「JKF」匯款紀錄-文字版、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轉帳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翻拍擷圖 (警5089卷第453至458、462至466頁)。

程雅甄(即附表編號21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擷圖、郵局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翻拍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 (警5089卷第471至472、476頁反面、478至484頁反面、487至492頁)。

曹雅雲(即附表編號22部分):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

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好明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暨工作證各1份、元大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089卷第495至497頁反面、502、509頁反面、511至516、521頁反面至522頁)。

簡韻誼(即附表編號23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暨手寫明細翻拍擷圖各1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警5089卷第527至528、537至547頁)。

張維豪: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翻拍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擷圖 (警5089卷第549至555頁反面)。

蔣健宜(即附表編號25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跨行交易查詢、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警5089卷第567至569頁)。

莊舜竹(即附表編號26部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加密通貨商品買賣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警5089卷第574至596頁)。

李琳清(即附表編號27部分):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000卷第42至49頁)。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將原第14條第1項條文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依前述條文之修正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形,相較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罰金刑之上限雖由5百萬元提高至5千萬元,惟有期徒刑之上限由7年降低為5年,依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有期徒刑最重本刑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低,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進行論處。

㈡罪名:

⒈被告提供本案6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就犯罪事實其中之

附表編號11部分,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對蘇游常焜施以「詐欺方式」欄所示詐術,致蘇游常焜陷於錯誤,惟其於匯款前為同事警示攔阻成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因而未能詐欺取財、洗錢得手,堪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為及洗錢行為均屬未遂;就犯罪事實其中之附表編號1至10、12至27部分,詐欺集團成員對各編號所示之人施以「詐欺方式」欄所示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詐欺款項提領一空,勘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行為及洗錢行為均已既遂。

⒉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其中之附表編號11部分,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就犯罪事實其中之附表編號1至10、12至27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㈢裁判上一罪:

被告提供本案6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對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為本案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幫助他人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就犯罪事實其中之附表編號11部分所為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犯行,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得對被告依前述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刑法第339條之4第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其前述補充關係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得減刑部分,本院僅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作為量刑因子。

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院審酌被告於提供本案6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前,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投資方案,致其陷於錯誤,分別面交現金、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致受有480萬元之財產損害,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640卷第431至431頁反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40卷第43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40卷第433至434頁)、電子錢包轉帳及匯款轉帳交易紀錄(偵640卷第452至454頁)、被告提出受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開庭通知單)翻拍照片(金訴卷二第155至16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083、1125、1126、1

127、1128、1129號起訴書(金訴卷二第167至173頁)在卷可證,而被告因聽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稱只要提供本案6帳戶就有辦法取回遭詐欺款項,故被告始交付本案6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有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A28與「凱西Casey」間)(偵640卷第55至62、63至421、435至452頁)在卷可查;兼衡被告雖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其未獲得犯罪所得,並已與附表編號1至7、9至1

5、17、20至25所示合計共21位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已賠償所約定賠償金(僅剩6位告訴人及被害人未達成和解,未能和解原因詳後述)等情,足認被告之犯罪情狀,相較於一般同犯此罪之行為人,實屬較輕,縱使被告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斷刑範圍仍為「6個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仍過於苛刻,而有情輕法重狀況,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堪憫恕,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⒊綜上,有2種以上刑之減輕者,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科刑部分: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之投資方案,致其陷於錯誤,分別面交現金、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致受有480萬元之財產損害,為取回遭詐欺款項,始提供本案6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導致如附表編號1至10、12至27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受損所示金額,亦致使詐欺集團得以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更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金訴卷一第21頁);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以及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至7、9至15、17、20至25所示共計21位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已賠償所約定賠償金;另被告亦主動與其餘6位告訴人及被害人聯繫和解事宜,惟因編號8告訴人要求全額賠償;編號16被害人及編號19告訴人不願意和解;編號18告訴人未能聯繫上;編號26告訴人原要求6萬元賠償金,惟嗣不願意和解;編號27告訴人原已達成5,000元和解條件,惟嗣未能再聯繫上等情之犯後態度,有蘇游常焜刑事陳述意見狀(金訴卷一第145頁)、114年7月16日刑事陳報㈢狀及和解書、匯款單(金訴卷一第323至327頁)、114年8月5日本院調解筆錄(賀政樺、張巧玟、程雅甄、曹雅雲、劉佩怡)(金訴卷一第337至339頁)、114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及和解書、匯款單(金訴卷一第343至347頁)、114年11月17日刑事陳報㈤狀及和解書、匯款單、信封影本(金訴卷二第3至47頁)、115年02月23日刑事陳報㈥狀及和解書、匯款單(金訴卷二第141至153頁)、115年2月26日刑事陳報㈦狀及和解書、匯款單(金訴卷二第175至179頁)、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辯護人與劉佩怡間)(金訴卷二第239至241頁),並經辯護人陳述明確(金訴卷二第236頁),堪認被告已盡其所能與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聯繫調解或和解事宜;兼衡被告就犯罪事實其中之附表編號11部分所為亦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以及被告智識程度、經濟狀況(金訴卷二第235頁)與被告所提出(被告)診斷證明書(金訴卷卷一第119至120頁)、被告母親錢吳免之診斷證明書(金訴卷卷一第121頁)、手寫道歉信(金訴卷卷一第139頁)、蘇游常焜刑事陳述意見狀(金訴卷卷一第145頁)、張雪芬115年2月4日調解意願單(無調解意願)(金訴卷卷二第9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⒉緩刑之宣告:

按緩刑制度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藉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以救濟自由刑之弊,俾符合刑罰再社會化之功能,乃實體法賦予法院在個案符合法定要件情形下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緩刑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只須行為人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經法院斟酌行為人並無再犯之虞,能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即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8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金訴卷一第21頁)在卷可佐,而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又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被告已與附表編號1至7、9至15、17、20至25所示共計21位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並已賠償所約定賠償金;另被告亦主動與其餘6位告訴人及被害人聯繫和解事宜,縱未達成和解,其等均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被告求償,已堪認被告已盡其所能與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聯繫調解或和解事宜,是相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其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就被告上述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緩刑2年之宣告,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邱亦麟、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博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A0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6日20時許,假冒網路買家,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吳凱弘」、「賣貨便客服」聯繫A01佯稱:需以7-11賣貨便交易商品,依指示匯款完成7-11賣貨便收款帳戶認證手續,可完成網路交易等語,致A0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13時12分 4萬6,982元 玉山帳戶 2 告訴人A0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2日某時許,在微信網站公開刊登投資訊息廣告,透過LINE暱稱「jack」聯繫A02佯稱:加入https://www.gragonclub.club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博弈,可穩賺10%獲利等語,致A0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4日21時2分 2萬元 臺銀帳戶 3 告訴人A0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6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微博暱稱「想個名字_難難子」、LINE暱稱「Allen Wang」聯繫A03佯稱:下載註冊MetaTrader5 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外匯美金可獲利等語,致A0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4日19時19分 3萬元 玉山帳戶 4 告訴人A0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0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G暱稱「Willian姜先生」、LINE暱稱「jiang198905」、「Mr.姜」聯繫A04佯稱:下載註冊LSE APP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等語,致A04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5日12時30分 3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5月25日12時32分 3萬元 113年5月23日17時26分 3萬元 玉山帳戶 113年5月23日17時27分 3萬元 113年5月26日17時50分 3萬元 113年5月26日17時52分 3萬元 113年5月26日17時53分 3萬元 113年5月26日17時55分 3萬元 5 告訴人A0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MEEFF、LINE暱稱「家豪」、「Don don」聯繫A05佯稱:下載註冊DRAGONARA 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博弈,可獲利等語,致A0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4日13時56分 2萬元 朴子農會帳戶 6 告訴人A0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某時許,假冒網路買家,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Fiona Lee」、LINE暱稱「陳專員」聯繫A06佯稱:需以7-11賣貨便交易,依指示匯款完成賣場簽署認證作業,可完成網路交易等語,致A0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18時21分 2萬4,985元 台北富邦帳戶 7 告訴人A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2日某時許,透過某交友軟體、LINE暱稱「lane」、「First...008」聯繫A07佯稱:加入註冊Firstrade IB 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黃金期權可獲利等語,致A07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6日16時18分 1萬元 臺銀帳戶 8 告訴人A0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2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TAN DEM暱稱「William」、LINE暱稱「QIN」聯繫A08佯稱:加入註冊OKX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可賺取獲利等語,致A08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4日13時29分 4萬8,403元 臺銀帳戶 113年5月24日13時48分 4萬8,403元 113年5月25日15時11分 4萬8,392元 台北富邦帳戶 113年5月25日15時53分 3萬2,262元 113年5月24日14時9分 4萬8,403元 玉山帳戶 9 告訴人A0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抖音、LINE暱稱「NICK」聯繫A09佯稱:加入註冊「PERP」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可透過資安漏洞,賺取獲利等語,致A0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4日11時15分 5萬元 合庫帳戶 10 告訴人A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7日某時許,透過臉書暱稱「HaiYang Yue」、LINE暱稱「海闊天框」聯繫A10佯稱:加入TikTok網路商城「艾咪的珠寶」經營行列,依指示匯款投入資金不須經營,就會分潤給你等語,致A1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4日11時5分 3萬2,244元 合庫帳戶 113年5月24日10時26分 4萬8,407元 朴子農會帳戶 11 告訴人A0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13時46分許,假冒友人孫瑞昇,透過LINE暱稱「Jason SUN/孫瑞昇」聯繫A011佯稱:需借錢應急等語,致A01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欲匯款前為同事警示攔阻成功。 113年5月27日 0元(未匯款,匯款前為同事警示攔阻成功) 彰銀帳戶 12 告訴人A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上旬某日,在臉書公開刊登外幣投資廣告,並透過LINE暱稱「在線客服」聯繫A12佯稱:加入註冊「FXCM福匯」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A1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3日19時45分 3萬元 彰銀帳戶 13 告訴人A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4日某時許,透過LINE暱稱「陳」聯繫A13佯稱:加入註冊「GATEIOVFT.COM」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等語,致A13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5日19時56分 15萬元 彰銀帳戶 113年5月25日19時54分 15萬元 玉山帳戶 14 告訴人葉廸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某日,在臉書刊登廣告,透過LINE暱稱「艾娃Elva老師」聯繫葉廸立佯稱:下載註冊「MAX」、「OKX」、「imToken」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葉廸立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16時50分 1萬5,000元 彰銀帳戶 15 告訴人A1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某日,透過不詳聯繫方式,聯繫A15佯稱:下載註冊「KEN-EX」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A1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3日21時19分 3萬5,000元 彰銀帳戶 16 被害人A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某日,假冒朋友,透過LINE聯繫A25佯稱:需借款應急等語,致A25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11時53分 3萬元 彰銀帳戶 17 告訴人A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3日23時35分許,透過臉書暱稱「王世豪」、LINE暱稱「王世華」聯繫A16佯稱:交友成為男女朋友,下載註冊「Trust」、「KEN-EX」APP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A1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6日20時51分 3萬元 彰銀帳戶 18 告訴人A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某時許,假冒同儕陳欣妤,並透過社群軟體IG暱稱「陳昕妤」聯繫A17佯稱:需借款應急等語,致A17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18時47分 1萬元 台北富邦帳戶 19 告訴人A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5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推特暱稱「林文萱」、LINE暱稱「林文萱-萱萱-學無止境」聯繫A18佯稱:加入拉菲莊園產品中心投資紅酒,依指示匯款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A18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3日14時19分 4萬8,600元 台北富邦帳戶 113年5月26日10時56分 2萬元 朴子農會帳戶 20 告訴人A0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中旬某日,透過購物網站JKF暱稱「敏敏」聯繫A019佯稱:加入JKF購物網站,刊登販售商品,刊登後有買家下標購買,過程不需收商品,也不須出貨,該網站自行運作,依指示匯款完成訂單後可獲取傭金等語,致A019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6日12時28分 3萬元 台北富邦帳戶 21 告訴人A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8日21時9分前某時許,透過抖音、LINE暱稱「Chen」聯繫A20佯稱:加入ORDERCAST網站申請經營賣場,依指示匯款儲值網拍物品貨款,轉賣可賺取利潤等語,致A20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5日12時38分 4萬6,821元 朴子農會帳戶 113年5月25日12時40分 4萬元 22 告訴人A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8日某時許,透過抖音、LINE暱稱「好明安」聯繫A21佯稱:加入阿里巴巴投資網站投資,依指示加入匯款投資優惠券可獲利等語,致A21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6日10時35分 5萬元 朴子農會帳戶 23 告訴人A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上旬某日,透過LINE暱稱「林文輝」聯繫A22佯稱:加入網路商城,依指示匯款訂購貨物,轉賣後可獲取利潤等語,致A22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3日14時31分 3萬元 朴子農會帳戶 24 被害人A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6日某時許,假冒網路買家,透過臉書暱稱「林佳穎」、LINE聯繫A26佯稱:需以7-11賣貨便交易商品,依指示匯款可完成誠信交易作業並完成網路交易等語,致A26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13時3分 3萬3,123元 玉山帳戶 25 告訴人A2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6日某時許,以臉書暱稱「張琪娜」公開刊登販售鞋子廣告,適A23之未成年之子瀏覽該廣告後,聯繫「張琪娜」、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雅玲」、「線上客服」、「賣貨便」後遭誆稱:需以賣貨便網站交易商品,依指示匯款可解除無法下單需要認證簽署之作業,可完成交易等語,致A23之未成年之子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7日13時32分 2萬9,986元 玉山帳戶 26 告訴人A2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7日20時38分前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暱稱「金恩莉」、IG暱稱「natalie.james.017352」聯繫A24佯稱:加入www.medisave-new.com平台,依指示匯款投資販賣醫療器具用品,轉賣商品賺取價差可獲利等語,致A24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6日17時25分 5萬元 臺銀帳戶 113年5月26日17時27分 5萬元 27 告訴人 A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某日,透過交友軟體VEEKA、LINE暱稱「風」聯繫A27誆稱:下載註冊EKUDOO投資網站會員,依指示匯款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致A27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5月25日11時59分 1萬元 台北富邦帳戶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6:114年度偵字第640號。 ⒉附表編號27:114年度偵字第4875號。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