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濠全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被 告 林美鳳選任辯護人 簡偉閔律師被 告 黃靖豪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被 告 謝東霖選任辯護人 王君毓律師
王振名律師鄭瑋哲律師被 告 鄭偉呈選任辯護人 張嘉仁律師
黃柏憲律師謝佳容律師被 告 吳達明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陳偉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99號、114年度偵字第5602號、114年度偵字第8184號、114年度偵字第9531號、114年度偵字第10231號、114年度偵字第10232號)、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959號、114年度偵字第13311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11760號、114年度偵字第11761號、114年度偵字第12070號、114年度偵字第12171號、114年度偵字第13211號、114年度偵字第13312號、114年度偵字第13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謝濠全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如附表七編號3、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妨害司法公正之部分無罪。
二、林美鳳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湮滅刑事證據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
三、黃靖豪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靖豪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
四、謝東霖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被訴妨害司法公正、賭博及洗錢之部分均無罪。
五、鄭偉呈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
其餘被訴賭博及洗錢之部分均無罪。
六、吳達明無罪。
七、其餘扣案如附表七所示扣案物品有於沒收欄標示「沒收」之物品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謝濠全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許可登記之銀行機構,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仍於民國112年12月起,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與蘇昱豪(另由檢察官偵查中)共同成立以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地下匯兌組織(下稱本案組織),並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4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非法辦理臺灣與大陸地區、香港地區、泰國、日本間新臺幣與人民幣、港幣、泰銖、日幣等外幣之匯兌業務。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許可登記之銀行機構,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仍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以及分別與謝濠全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接續洗錢之犯意聯絡,各於附表一所示參與期間加入本案組織而分別負責如附表一所示工作內容。
本案組織經營方式如下:
㈠謝濠全配合上開地區、國家當地之不詳同業(俗稱水房),
由「水房」藉由境外不詳帳戶將指定外幣交付、匯款給國內客戶指定之境外人士或帳戶,國內客戶則依加計手續費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匯入謝濠全提供之本案組織人頭帳戶,或由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前往向國內客戶收取新臺幣,再回報林美鳳進行帳務記錄。
㈡反向交易方式則由謝濠全指示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前往
交付新臺幣給國外客戶所指定之境內人士,國外客戶則依加計手續費之匯率換算成外幣,將外幣直接匯入謝濠全或水房之境外不詳帳戶,以此方式為他人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他人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移轉之匯兌業務,而賺取匯差,共同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歷次匯兌交易詳如附表二所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本案組織再接續將部分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及價差獲利,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交易虛擬貨幣或作為下列賭博行為之賭資,將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㈢黃靖豪另於附表二所示歷次交易外,於114年3月20日18時許,
依謝濠全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與徐小琴接洽,並以新臺幣百元鈔票之序號作為對接信物以確認身分,親自交付新臺幣(下同)2,210,800元現金予徐小琴,並由徐小琴之夫葉俊麟於中國大陸地區向「水房」境外不詳帳戶匯付等值之外幣以完成匯兌及資金移轉、清算。
㈣另本案組織不詳成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
莊涵凱(kevin)」之人相約進行日幣匯兌,並於113年5月24日13時38分後某時,在不詳地點由不詳車手向「莊涵凱(kevin)」當面收取現金394,100元,再由「水房」匯付等值之日幣至「莊涵凱(kevin)」所指定之境外不詳帳戶,以完成匯兌及資金移轉、清算。
二、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另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接續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4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由謝濠全取得「S888」及「85版」等賭博網站之管理者權限帳號及密碼,成為該網站之代理商或組頭,招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賭客於「S888」及「85版」等賭博網站進行對賭,並指揮黃靖豪等面交車手向賭客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賭資轉交賭博網站之上游經營者,或轉交如附表三所示之贏得彩金與賭客,再回報林美鳳進行帳務記錄,從中抽取賭資、彩金價差利益,並接續利用本案組織進行上開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機會,同時處理如附表三所示之賭資入出金,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三、黃靖豪另於113年11月至12月間深夜,在嘉義市西區博愛路二段與世賢路二段,拾得林瑞英遺失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號牌一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四、嗣謝濠全於114年4月30日13時11分許,為求自保不被員警循線追查,遂要求林美鳳將其自本案組織所共同使用之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移除,以隱匿其參與本案發起犯罪組織、地下匯兌、洗錢及賭博之犯行。詎林美鳳明知謝濠全之用意,仍基於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意,於附表六所示移除時間,在附表六所示群組將謝濠全群組成員身分予以移除,而湮滅或隱匿關係謝濠全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簽分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鄭偉呈於警詢時未經具結陳述部分,屬被告謝東霖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謝東霖所涉本案犯行部分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及其等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被告鄭偉呈於警詢時未經具結陳述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除上開所述外,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另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規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是依上說明,本案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5人以外之人,包括同案共犯之間,於警詢之陳述,於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均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上開被告5人涉及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賭博、湮滅刑事證據及洗錢等罪名部分,則不受此限制。
三、其餘本案所分別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或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對於上
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小琴、林瑞英分別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八證據清單所示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被告5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
謝東霖、鄭偉呈上開分別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賭博、湮滅刑事證據、侵占遺失物及洗錢等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謝東霖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
行,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被告謝東霖共同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於審理中亦供稱:沒有獲得報酬等語,參以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謝東霖確實獲有報酬即犯罪所得,是本案並無是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問題,被告謝東霖均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刑(必減)規定。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7年以下),並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上至7年未滿」。而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以及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刑結果,其處斷刑範圍為「3月以上至5年未滿」。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謝東霖,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㈡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分別接續對於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以及賭博款項之洗錢行為,雖橫跨洗錢防制法修法前、後,惟其等此部分洗錢犯行應是各基於單一概括犯意而接續為之,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並於洗錢防制法修法後始為終止,依上開說明,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㈢論罪⒈核被告謝濠全所為:
⑴於犯罪事實一,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
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起訴意旨認被告謝濠全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容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並由本院告知被告謝濠全所犯法條及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行使,本院自得依檢察官更正後法條審理而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⑵於犯罪事實二,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謝濠全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嫌,惟被告謝濠全非法辦理地下匯兌之行為與賭博之行為,客觀上可明顯區分為各自獨立之犯罪行為,自應分別評價,則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關於「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之要件,即應分別認定。準此,本案被告謝濠全於犯罪事實二所犯經手如附表三所示款項總額未達1億元,自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所論罪名較輕,並無礙被告謝濠全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⒉核被告林美鳳所為:
⑴於犯罪事實一,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林美鳳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容有未洽,本院依檢察官更正後法條審理,理由同上所述。
⑵於犯罪事實二,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美鳳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理由同上所述。
⑶於犯罪事實四,係犯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⒊核被告黃靖豪所為:
⑴於犯罪事實一,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起訴意旨認被告黃靖豪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容有未洽,本院依檢察官更正後法條審理,理由同上所述。
⑵於犯罪事實二,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同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黃靖豪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理由同上所述。
⑶於犯罪事實三,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⒋核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分別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謝東霖、鄭偉呈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惟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指「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應分別就各被告參與情形分別認定。準此,參照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參與期間以及本案組織於附表二所示各筆金額,該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一所犯經手或參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總額均未達1億元,自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所論罪名較輕,並無礙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⒌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分別於犯罪
事實一或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基於非法經營地下匯兌之犯意,向不特定客戶提供匯兌服務,賺取匯差而藉以牟利,均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條文構成要件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刑法評價上應為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僅依照所參與之規模分別論以一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各依照參與之規模,分別從一法定刑較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或同條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斷。
⒍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於犯罪事實二所為,均分別於
附表一所示參與期間內,反覆多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為賭博行為,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見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於行為之初基於營利之意圖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犯,均僅成立一罪。其等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法定刑較重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至公訴意旨漏載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涉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因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經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告知此部分罪名,已足保障被告防禦權,自應就此部分予以裁判,併此指明。
⒎除組織犯罪外之其餘罪名,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各
於犯罪事實一、二,以及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各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分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之目的,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謝濠全與蘇昱豪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⒏被告謝濠全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為;被告林美鳳於犯罪事實
一、二、四所為;被告黃靖豪於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犯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⒐刑之減輕:
⑴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
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於偵查中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名均自白犯罪,除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謝東霖確實獲有犯罪所得而毋須再繳回外,其餘被告3人均各自繳回犯罪所得等情,此有本院收據(本院金重訴2卷一第443頁,本院金重訴2卷二第470頁,本院限閱卷第82頁)在卷可參,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分別所犯洗錢罪,原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因對於本案想像競合應論處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之罪,均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而均作為量刑從輕審酌因子。
⑵另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自白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以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原應分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5人所犯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以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則前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之部分,亦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
⑶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資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刑度甚重,然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地下匯兌之規模有重大、輕微之別,造成社會危害之程度自各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最低刑度卻同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①被告謝濠全為本案地下匯兌的首腦人物,且前同樣因非法辦
理國內、外匯兌之行為經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論以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下稱前案),被告謝濠全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20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被告於前案確定後,再犯本案相同之犯行,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
②被告林美鳳、黃靖豪於犯罪事實一所為,分別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第2項前段減輕之後,刑度最輕可至有期徒刑3年6月,然參以被告林美鳳、黃靖豪2人均領取被告謝濠全所給與之薪資,並無就匯兌行為再為抽成、抽傭,且被告林美鳳、黃靖豪就本案破獲後就相關事證均指述明確,而被告林美鳳、黃靖豪亦屬地下匯兌中邊緣角色,若論以最輕有期徒刑3年6月之刑度,仍嫌過重,均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併遞減之。
③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分別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依銀行法第1
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輕之後,刑度最輕可至有期徒刑1年6月,然參以被告謝東霖基於父子關係短暫協助其父即被告謝濠全,參與面交次數不多,且未獲有犯罪所得;鄭偉呈均領取被告謝濠全所給與之薪資,並無就匯兌行為再為抽成、抽傭,且參與期間較為短暫,面交次數亦少,且就本案破獲後就相關事證均指述明確,而均屬地下匯兌中邊緣角色,若論以最輕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度,仍嫌過重,均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併遞減之。
⑷被告林美鳳、黃靖豪於犯罪事實二所為,於偵查及審理時均
自白洗錢犯行且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已如上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⑸被告林美鳳於犯罪事實四所為,已於被告謝濠全刑事被告案
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66條之規定減輕其刑。⒑公訴人另以114年度偵字第10959號、114年度偵字第13311號
移送併辦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所犯犯罪事實一部分,核屬同一案件,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謝濠全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發起本案組織而以地下匯兌
方式賺取匯差營利,擾亂金融秩序,匯兌規模達3億餘元,期間長達約1年半載,其更代理網路賭博網站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並為洗錢犯行,且具相當規模,對於社會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危害,所為屬不該,且本案並非被告謝濠全首次為地下匯兌之犯行,業如上述,兼衡被告謝濠全坦承所有犯行及其為首要人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⒉被告林美鳳、黃靖豪不思正途賺取所需,參與本案組織分別
擔任會計、面交業務車手而賺取薪資報酬,並共同參與賭資出入紀錄、洗錢之犯行,擾亂金融秩序,其等參與期間如附表一所示,對於社會金融秩序產生重大危害,所為屬不該,併審酌被告林美鳳滅證以及被告黃靖豪侵占遺失物等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兼衡被告林美鳳、黃靖豪坦承所有犯行,均繳回犯罪所得,且為次要人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所犯大部分均與參與本案組織相關等節,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⒊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參與本案組織擔任面交業務車手,並共
同參與洗錢之犯行,擾亂金融秩序,其等參與期間如附表一所示,對於社會金融秩序產生危害,所為屬不該,併審酌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參與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面交次數較少)等,兼衡被告謝東霖坦承犯行,被告鄭偉呈坦承犯行之時點最早,且均為次要、邊緣人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⒋被告林美鳳、黃靖豪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刑事追訴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考量本案之犯罪情節,均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2人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林美鳳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被告黃靖豪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又如被告2人違反上開緩刑所附條件情節重大,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另被告謝濠全經本院所判決的刑度並非可宣告緩刑之刑度,及被告謝東霖因另涉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不宜宣告緩刑,被告鄭偉呈則另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並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規定,併此敘明。
參、沒收
一、按犯銀行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鄭偉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所示,為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所坦認在案,各為其等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被告謝濠全犯罪所得共971,64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載),扣除應直接宣告沒收之扣案現金(附表七編號3、6)33萬9,000元後,餘63萬2,648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2、7、8、10、1
4、19、21、32為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犯本案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所使用之物品,此為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坦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附表七編號12所示車牌1面,為被告黃靖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至附表七其餘所示之扣案物,參照卷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與本案相關,或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或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均不宣告沒收。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行,除附表二所示之各筆交易外,附表四所示之虛擬貨幣交易亦應包含在內,而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等罪嫌等語。
㈠惟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
現金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而「國內外匯兌」則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規定。再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為大陸地區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案附表四所示各筆交易之客體為虛擬貨幣,其並非各國
官方所發行由各國官方所背書之流通性貨幣,虛擬貨幣之交易是否為銀行法第29條所指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本有疑義。
縱認其屬廣義之資金、款項,虛擬貨幣交易之方式亦是由買家交付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現金後,賣家自其電子錢包將等值之虛擬貨幣打入買家所指定之電子錢包,銀貨兩訖,尚與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等行為態樣不同,是單純之虛擬貨幣買賣交易應非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所禁制之行為,此亦可由虛擬貨幣交易等虛擬資產服務另受洗錢防制法第6條等規範之立法架構推論而出,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認。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東霖於通訊軟體Telegram之暱稱除了附表一所示「刘強东」、「張子強」外,同時持用暱稱「張世豪」之帳號,並於Telegram群組「外務群」內受指示前往面交非法辦理匯兌之款項,而涉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及洗錢罪嫌等語。
㈠訊據被告謝東霖固坦承其為「刘強东」、「張子強」而參與
如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犯行,惟堅詞否認其持用暱稱「張世豪」帳號而參與附表二所示其餘交易等節。
㈡本案檢察官對於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無非是以證人即被告鄭
偉呈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認供述為唯一論據。被告鄭偉呈經轉換為證人身分到庭證稱:(在你加入本案集團之前,你是否就認識被告謝東霖?)對,認識但不熟(你知道暱稱「張世豪」之人是誰?)謝東霖(除了「張世豪」之外,謝東霖有無使用其他的飛機暱稱?)不知道(謝東霖是只有使用過「張世豪」的暱稱,還是曾經使用過?)謝東霖跟我聯絡的時候,都是用「張世豪」這個的名稱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二第120至121頁),其對於「張世豪」即被告謝東霖等節,指證歷歷。惟參照卷附本案組織所共同使用之群組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謝東霖曾使用暱稱「刘強东」、「張子強」之帳號於群組中發言或接受指示,然而證人鄭偉呈卻證稱不知道被告謝東霖有無使用其他暱稱等語,足見證人鄭偉呈對於被告謝東霖各暱稱帳號之實際使用情況未能全盤瞭解掌握,又其證稱認識被告謝東霖但不熟等語,益徵其與被告謝東霖關係並非密切,則其指認「張世豪」即被告謝東霖等節是否十足可信已有疑義。
㈢又證人鄭偉呈證稱:(群組內認識謝東霖的人,都知道「張
世豪」就是謝東霖?)對(就你們曾經有過的群組裡,你記得還有誰認識謝東霖?)黃靖豪也認識,就我們三人會創群組而已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二第123頁),然被告黃靖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認識謝東霖,我只知道他的暱稱是「齊天」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一第392頁),與證人鄭偉呈上開所述已有不符,復綜觀本案全卷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輔助證明證人鄭偉呈上開指認證述內容為真,或提昇其證述本身之可信性,本案尚難逕以證人鄭偉呈之單一證述即認「張世豪」即被告謝東霖,而一併將「張世豪」負責面交款項之交易歸由被告謝東霖共同負責。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謝東霖確為「張世豪」而為上開犯行,使本院形成被告謝東霖有罪之心證且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則被告謝東霖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屬不能證明。
三、另被告林美鳳、黃靖豪各於附表一所示參與期間內,僅就附表二、三所示且同時在各別參與本案組織期間內之非法辦理匯兌交易以及賭資進出交易負責,其餘非參與期間所進行之交易自不能要求被告林美鳳、黃靖豪同負上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罪名之責。
四、被告謝東霖、鄭偉呈亦僅就其各別面交非法匯兌業務款項,以及參與期間內本案組織所進行之部分交易負責(如附表二所示註記取款車手為謝東霖、鄭偉呈之部分),至其餘交易亦不能要求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同負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責。
五、又附表五所示交易筆數,或屬不能認定為匯兌交易或虛擬貨幣交易,依照罪疑惟輕原則自應對被告等5人為有利之認定而同屬不能證明;或屬匯兌之失敗交易,惟銀行法第125條並未處罰未遂行為。綜上所述,上開部分本應均分別對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謝東霖、鄭偉呈分別為無罪之諭知,惟如成立犯罪與前揭分別成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賭博以及洗錢之犯行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謝東霖、鄭偉呈與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後3人
論罪如上)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接續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2年12月7日起至114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由被告謝濠全取得「S888」及「85版」等賭博網站之管理者權限帳號及密碼,成為該網站之代理商或組頭,招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賭客於「S888」及「85版」等賭博網站對賭,並指揮被告黃靖豪及被告謝東霖、鄭偉呈等面交車手向賭客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賭資轉交賭博網站之上游經營者,或轉交如附表三所示之贏得彩金與賭客,再回報被告林美鳳進行帳務記錄,從中抽取賭資、彩金價差利益,並接續利用本案組織進行上開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機會,同時處理如附表三所示之賭資入出金,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謝東霖、鄭偉呈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嫌。
㈡被告謝濠全意圖影響證人即被告林美鳳於偵查之證詞,基於
妨害司法公正之犯意,於114年7月2日,自嘉義監獄寄信予被告謝東霖,被告謝東霖收信知悉其父意圖後,再與Facetime暱稱「明」(即被告吳達明)、Telegram暱稱「369馗」之不詳人士,共同基於妨害司法公正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謝東霖出面,透過「369馗」於114年7月2日,透過Telegram私訊證人林美鳳,表示「東東」(指被告謝東霖)要求證人林美鳳與其見面,並稱「東東」父親就是「教官」(指被告謝濠全),「教官」有寫信給證人林美鳳,「東東」要當面與證人林美鳳講述信件內容。不久,被告吳達明使用Facetime向證人林美鳳表示:警方有問的話,要向警方謊稱,其帳戶裡的錢是大陸男友包養自己的錢等語。另「369馗」於114年7月3日15時12分起至15時47分止,私訊證人林美鳳稱:「教官要傳達話給你」、「哦哦哦!不然東東打給我,叫我跟你說」、「阿豪(指同案被告蘇昱豪)不是也不方便嗎」、「那可能他們要交代你怎麼應對,才能搭的上,所以你要快去了解配合」、「明示當事人嗎?他知道黃金(指被告黃靖豪)怎麼講的嗎」、「你跟黃金還沒發生之前有確實說好發生事情後怎麼搭配話了嗎?」、「那我說老明有教你怎麼說了」,證人林美鳳回稱:「明有跟我說了」,「阿豪一直找我很煩不想理他」、「就黃金帳戶開始查」、「有我的轉帳紀錄被叫去問的話教我要怎麼」、「明教我怎麼說而已」、「喔喔東昨天有找明明有看過信才跟我說所以基本上是沒有問題」,共同行求、期約證人林美鳳,而約其為一定之證言,因認被告謝濠全、謝東霖、吳達明均涉犯刑法第172條之1第1項之妨害司法公正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謝東霖、鄭偉呈、謝濠全、吳達明分別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林美鳳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告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16 (imeZ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4_TG群組「外務群」對話紀錄之手機畫面翻拍截圖、「外務群」對話紀錄金額整理、Telegram群組-「收穫區」即時訊息;查獲現場照片;被告謝東霖查扣手機iPhone 14pro(imei:000000000000000)Telegram群組-【收穫區】之對話紀錄;證人林美鳳扣案之iphone 15 pro的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法務部矯正暑嘉義監獄受刑人發受書信表;法務部矯正暑嘉義監獄接見明細表等,為主要論據。
肆、訊據謝濠全、謝東霖、鄭偉呈、吳達明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之犯行:
㈠被告謝濠全固坦承有寫信請被告謝東霖傳話予證人林美鳳,
惟否認有何妨害司法公正之犯行,辯稱:並沒有提到要給什麼好處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一第474頁)。
㈡被告謝東霖辯稱:我的部分就是只有收過附表二編號2至4所
示的這幾筆而已,沒有收過賭資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二第343頁)。
㈢被告鄭偉呈辯稱:我只有收過附表二編號150、151所示的這
幾筆,只有拿錢3次,報酬也是以這3次做計算,被告謝濠全經營賭博版的部分我沒有參與,賭博網站的金流都跟我無關等語(限閱卷第338頁)。
㈣被告吳達明辯稱:我沒有參與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二第343
頁),辯護人為被告吳達明辯護以:起訴書逕認被告只要有「期約為一定證言之行為」或「行求為一定證言之行為」即成罪,顯然誤解刑法第172條之1關於「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規定等語。
㈤經查:
⒈本案組織成員所犯非法辦理匯兌業務以及賭博之犯行,應是
基於不同犯意各別為之,是參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者並不當然同時參與收取賭資之賭博犯行,仍應各筆分別認定。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分別使用暱稱「刘強东」、「張子強」以及「博士」參與本案組織上開犯行,為被告2人所坦認在案,其2人於本案組織內所參與之部分,仍應以交易之項目或名目逐筆進行認定,並以組織群組對話紀錄內以暱稱「刘強东」、「張子強」以及「博士」帳號參與者進行被告2人之身分特定。經本院比對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件,即附表三所示各筆賭資進出交易對話紀錄,歷次所參與交收賭資者大抵為被告黃靖豪,其餘筆數亦非由「刘強东」、「張子強」或「博士」前往面交取款,被告謝東霖、鄭偉呈辯稱其等未參與本案組織賭博之部分,並非全然無據。末綜觀全卷,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謝東霖、鄭偉呈尚持用其餘暱稱帳號加入本案組織,並且參與交收賭資之犯行,是被告謝東霖、鄭偉呈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鉅額洗錢罪嫌,均屬不能認定。
⒉至妨害司法公正之部分,刑法第172條之1第1項妨害司法公正
罪,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作為「必要」之構成要件。被告林美鳳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吳達明沒有找過我,被告謝東霖則是透過朋友聯繫我,跟我說被告謝濠全有寫信給我,因為我沒有看過信件內容,所以我也不知道他要我做什麼,這段期間也沒有提過要給我什麼好處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二第343頁),與被告謝濠全上開辯稱內容大致相符。縱然追加起訴書上開所載被告謝濠全、謝東霖、吳達明等人共同以通訊軟體私訊方式行求、期約被告林美鳳為一定之證言等節為真,自上開對話紀錄內容所示,未曾見得被告謝濠全、謝東霖、吳達明等人有何行求、期約「不正利益」予被告林美鳳之客觀行為,追加起訴書從未指明本案之「不正利益」為何,從而本案上開犯行與本罪構成要件未盡全然相符,是被告謝濠全、謝東霖、吳達明等涉犯刑法第172條之1第1項之妨害司法公正罪嫌,均屬不能認定。
伍、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之上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謝濠全、謝東霖、鄭偉呈、吳達明分別確有上開犯行,而使本院形成上開被告等人有罪之心證且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則上開被告等人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職權告發部分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依卷內相關文書資料,可認被告謝濠全、林美鳳、黃靖豪於附表四中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為員警查獲時止之虛擬貨幣交易,涉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嫌,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而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內,應由本院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亭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鄭富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 姓名 參與期間 犯罪所得 負責工作內容 各以參與期間參照附表二計算地下匯兌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 1 謝濠全 112年12月7日起至114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 ①地下匯兌總金額309,134,898元乘以0.5%等於1,545,675元(四捨五入) ②附表三支出欄所示賭資總金額1,197,303元以1%等於11,973元(四捨五入) ①+②=1,557,648元 再行扣除給付被告林美鳳、黃靖豪、鄭偉呈如下述之報酬後,餘971,648元屬被告謝濠全之犯罪所得。 暱稱「東方龍-Rizz」、「教官」等,擔任主要經營者,負責接洽客戶、決定外幣匯率並報價。 獲利方式: 被告謝濠全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地下匯兌價差獲利大約為款項之0.5%,賭資的部分是賭客贏錢我才有辦法抽成,約100元抽1元,紀錄支出的錢就是客戶贏的錢,我大約收取1%傭金等語(本院金重訴2卷一第336頁,本院金重訴2卷二第341頁) 附表二所示共306,529,998元,加計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示之金額後,共309,134,898元 2 林美鳳 113年1月起至114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 因本案組織於114年4月遭查獲,從而未領得該月薪資。計算期間:113年1月起至114年3月只,合計15個月,月薪3萬5,000元,共52萬5,000元。 暱稱「東方-Luna」,負責處理帳務記錄(包括賭資、外幣匯率)與計算匯兌所需之新臺幣及外幣金額,並管理本案組織人頭帳戶餘額,核對交易明細。另提供自己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本案組織收付款項。 235,853,698元,加計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示之金額後,共238,458,598元 3 黃靖豪 113年4月起至114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 5萬5,000元 暱稱「小粥」、「黃金」等,擔任外務,依照被告謝濠全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與客戶面交收款(包括賭資、外幣匯率),再將所獲新臺幣交付被告謝濠全。另提供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本案組織收付款項。 190,294,398元,加計犯罪事實一㈢所示之金額後,共192,505,198元 4 謝東霖 112年12月7日起至同年月8日 無 暱稱「刘強东」、「張子強」,擔任外務,依照被告謝濠全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與客戶面交收款,再將所獲新臺幣交付被告謝濠全。 9,281,700元 5 鄭偉呈 114年2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 6,000元 暱稱「博士」,擔任外務,依照被告謝濠全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與客戶面交收款,再將所獲新臺幣交付被告謝濠全。 37,995,403元
附表二:地下匯兌(單位:新臺幣)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支出(給) 存入(收) 取款 車手 起訴書附件編號 代號 金額 代號 金額 1 2023/12/7 18:05:22 新卡 120,000 附件14-4 2 2023/12/7 18:10:06 2,246,200 2,399,900 謝東霖 附件14-4 3 129,000 謝東霖 附件14-4 4 2023/12/8 20:52:31 無敵 2,246,200 霧峰 2,260,400 謝東霖 附件14-4 5 2023/12/12 14:47:01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6 2023/12/12 14:47:08 無敵 2,981,200 附件14-4 7 2023/12/13 12:39:10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8 2023/12/14 00:51:35 無敵 2,983,900 附件14-4 9 2023/12/14 00:53:12 新卡 120,000 附件14-4 10 2023/12/14 19:16:43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11 2023/12/14 19:20:07 無敵 2,983,900 附件14-4 12 2023/12/15 15:26:36 咖啡 2,000,000 附件14-4 13 2023/12/15 17:43:52 無敵 1,985,700 附件14-4 14 2023/12/18 17:22:41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15 2023/12/18 18:05:26 無敵 2,981,200 附件14-4 16 2023/12/19 18:34:32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17 2023/12/19 19:12:03 無敵 2,983,800 附件14-4 18 2023/12/19 23:48:41 新卡 120,000 附件14-4 19 2023/12/20 15:23:00 霧峰 1,805,000 附件14-4 20 2023/12/20 16:04:12 無敵 1,795,300 附件14-4 21 2023/12/21 17:09:15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22 2023/12/21 20:38:25 無敵 2,981,100 附件14-4 23 2023/12/22 18:51:49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24 2023/12/22 19:51:26 無敵 2,981,100 附件14-4 25 2023/12/26 14:26:53 霧峰 880,000 附件14-4 26 2023/12/27 15:36:25 霧峰 1,994,500 附件14-4 27 2023/12/27 16:17:30 無敵 1,982,000 附件14-4 28 2023/12/27 16:39:31 小龍 568,800 附件14-4 29 2023/12/27 16:53:59 新卡 50,000 附件14-4 30 2023/12/27 18:21:16 新卡 100,000 附件14-4 31 2023/12/28 15:31:03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32 2023/12/28 16:18:07 無敵 2,981,100 附件14-4 33 2023/12/30 09:34:53 新卡 16,000 附件14-4 34 2024/1/2 15:06:03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35 2024/1/2 16:22:56 無敵 2,981,100 附件14-4 36 2024/1/2 16:25:23 無敵 100,400 附件14-4 37 2024/1/3 10:02:40 桃園 1,202,100 附件14-4 38 2024/1/3 14:49:23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39 2024/1/3 15:37:37 無敵 2,986,400 附件14-4 40 2024/1/3 21:59:29 新卡 120,000 附件14-4 41 2024/1/4 13:06:28 新卡 100,000 附件14-4 42 2024/1/4 15:08:43 咖啡 3,000,000 附件14-4 43 2024/1/4 16:25:47 UU 230,000 附件14-4 44 2024/1/4 19:35:08 無敵 4,400,000 附件14-4 45 2024/1/7 12:09:15 新卡 7,000 附件14-4 46 2024/1/8 11:32:58 UU 2,512,000 附件14-4 47 2024/1/8 13:46:07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48 2024/1/8 14:22:40 無敵 3,000,000 附件14-4 49 2024/1/12 15:41:52 霧峰 1,806,700 附件14-4 50 2024/1/12 16:37:17 無敵 1,796,900 附件14-4 51 2024/1/12 17:10:03 建國 98,800 附件14-4 52 2024/1/12 17:51:15 無敵 97,900 附件14-4 53 2024/1/15 11:38:38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54 2024/1/15 11:05:38 無敵 3,000,000 附件14-4 55 2024/1/16 13:49:56 霧峰 3,000,000 附件14-4 56 2024/1/16 14:28:17 無敵 3,000,000 附件14-4 57 2024/1/16 22:22:44 平新卡 120,000 附件14-4 58 2024/7/9 15:19:52 小林 398,855 附件14-1 59 2024/7/30 11:28:21 小林 249,706 黃靖豪 附件14-1 60 2024/8/1 22:13:21 魁 91,600 蘇昱豪 附件14-1 61 2024/8/2 22:59:59 魁 69,750 蘇昱豪 附件14-1 62 2024/8/27 14:38:04 小林 436,709 附件14-1 63 2024/8/30 17:23:10 李大哥 10,000 附件14-1 64 2024/8/30 17:24:10 李大哥 100,000 附件14-1 65 2024/8/30 17:25:09 李大哥 14,500 附件14-1 66 2024/8/30 17:42:32 李大哥 1,300 附件14-1 67 2024/8/30 23:09:17 萬通 95,000 黃靖豪 附件14-1 68 2024/8/30 23:10:14 萬通 32,400 黃靖豪 附件14-1 69 2024/9/2 12:41:06 萬通 31,800 黃靖豪 附件14-1 70 2024/9/2 14:26:55 李大哥 31,133 附件14-1 71 2024/9/11 14:37:02 小林 226,000 附件14-1 72 2024/9/19 16:08:07 李大哥 47,205 附件14-1 73 2024/9/19 16:10:23 李大哥 593 附件14-1 74 2024/9/25 15:00:40 小林 304,395 附件14-1 75 2024/10/9 14:47:01 無敵 2,000,000 霧峰 2,000,000 黃靖豪 附件14-3 76 2024/10/9 18:04:48 霧峰 2,000,500 黃靖豪 附件14-4 77 2024/10/10 12:41:39 無敵 4,000,000 霧峰 4,000,000 黃靖豪 附件14-3 78 2024/10/11 16:35:36 無敵 4,000,000 霧峰 4,000,000 黃靖豪 附件14-3 79 2024/10/11 17:20:20 霧峰 4,000,000 附件14-4 80 2024/10/11 17:44:01 無敵 4,000,000 附件14-4 81 2024/10/15 11:26:40 無敵 3,000,000 霧峰 5,360,800 黃靖豪 附件14-3 82 2024/10/15 11:26:40 sam 2,303,600 蘇昱豪 附件14-3 83 2024/10/16 13:26:59 無敵 4,000,000 霧峰 4,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84 2024/10/18 11:38:24 無敵 4,000,000 霧峰 4,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85 2024/10/21 11:41:59 無敵 3,000,000 霧峰 3,000,000 黃靖豪 附件14-3 86 2024/10/22 01:24:25 無敵 4,000,000 霧峰 4,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87 2024/10/23 14:14:15 小林 170,480 附件14-1 88 2024/11/4 13:53:59 無敵 2,000,000 霧峰 2,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89 2024/11/4 15:23:29 太子家具 2,185,900 黃靖豪 附件14-3 90 2024/11/4 16:25:07 太子家具 968,800 黃靖豪 附件14-3 91 2024/11/4 17:29:12 板橋 2,168,700 蘇昱豪 附件14-3 92 2024/11/5 15:25:45 金橋 45,800 附件14-1 93 2024/11/5 15:26:22 金橋 45,800 附件14-1 94 2024/11/5 16:47:55 無敵 1,131,700 霧峰 2,5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95 2024/11/6 13:28:32 無敵 2,000,000 霧峰 2,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96 2024/11/6 15:11:12 小林 238,604 附件14-1 97 2024/11/6 16:35:13 霧峰 2,000,000 附件14-4 98 2024/11/7 16:45:14 無敵 2,000,000 霧峰 2,854,400 黃靖豪 附件14-3 99 2024/11/8 16:36:27 霧峰 2,378,700 蘇昱豪 附件14-3 100 2024/11/12 14:51:26 金橋 90,600 附件14-1 101 2024/11/13 15:30:25 無敵 1,248,500 蘇昱豪 附件14-3 102 2024/11/14 19:06:05 霧峰 1,500,000 附件14-4 103 2024/11/14 19:41:56 無敵 1,400,000 附件14-4 104 2024/11/18 13:07:51 霧峰 944,300 蘇昱豪 附件14-3 105 2024/11/22 15:15:32 無敵 1,000,000 霧峰 944,300 蘇昱豪 附件14-3 106 2024/11/26 14:55:41 小林 74,001 附件14-1 107 2024/11/26 15:57:51 小林 50,000 附件14-1 108 2024/11/26 15:59:38 小林 50,000 附件14-1 109 2024/11/27 15:49:36 無敵 1,000,000 霧峰 1,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110 2024/12/2 18:27:50 霧峰 1,000,000 附件14-4 111 2024/12/2 18:42:39 無敵 1,045,700 附件14-4 112 2024/12/4 12:44:40 無敵 1,000,000 霧峰 1,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113 2024/12/10 12:58:08 小林 9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114 2024/12/10 13:39:07 小林 5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115 2024/12/10 13:41:27 小林 13,906 黃靖豪 附件14-1 116 2024/12/11 08:54:11 何經理 5,778,000 蘇昱豪 附件14-4 117 2024/12/11 20:14:10 霧峰 1,000,000 蘇昱豪 附件14-4 118 2024/12/12 17:12:35 霧峰 1,000,000 附件14-4 119 2024/12/12 18:02:25 無敵 1,000,000 附件14-4 120 2024/12/19 11:33:01 無敵 1,500,000 霧峰 1,5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121 2024/12/20 12:31:40 無敵 1,500,000 霧峰 1,500,000 蘇昱豪 附件14-3 122 2024/12/24 15:31:55 小林 195,663 黃靖豪 附件14-1 123 2024/12/26 16:56:39 無敵 1,500,000 萬通 1,872,400 蘇昱豪 附件14-3 124 2024/12/30 15:00:37 無敵 2,895,800 霧峰 2,895,800 蘇昱豪 附件14-3 125 2024/12/31 15:58:19 龍來超市 430,000 附件14-3 126 2025/1/7 08:57:14 無敵 944,300 附件14-4 127 2025/1/8 16:57:21 萬通 1,915,700 附件14-3 128 2025/1/9 15:54:06 萬通 1,915,700 附件14-3 129 2025/1/9 16:58:02 無敵 2,500,000 附件14-4 130 2025/1/10 16:45:35 萬通 1,396,600 附件14-3 131 2025/1/14 16:15:48 萬通 1,445,100 附件14-3 132 2025/1/17 14:56:04 uu 3,300,000 附件14-3 133 2025/1/17 16:29:49 uu龍來 1,097,800 附件14-3 134 2025/1/20 09:03:47 小林 220,095 黃靖豪 附件14-1 135 2025/2/6 16:59:01 龍來 1,474,900 附件14-3 136 2025/2/6 19:01:36 無敵 2,018,700 附件14-3 137 2025/2/7 17:45:26 uu 982,300 附件14-3 138 2025/2/11 16:44:58 龍來 1,457,700 附件14-3 139 2025/2/11 16:46:51 無敵 2,000,000 附件14-3 140 2025/2/14 15:15:03 小林 50,000 附件14-1 141 2025/2/14 15:17:51 小林 48,879 附件14-1 142 2025/2/14 16:46:46 小林 70,816 附件14-1 143 2025/2/17 17:58:05 無敵 2,500,000 uu 1,268,000 附件14-3 144 2025/2/18 01:40:41 無敵 2,500,000 附件14-4 145 2025/3/6 14:14:15 小林 249,294 附件14-1 146 2025/3/7 15:22:57 無敵 2,500,000 UU龍來 1,964,600 附件14-3 147 2025/3/19 09:24:59 小林 151,005 附件14-1 148 2025/4/2 14:03:43 小林 206,209 附件14-1 149 2025/4/11 16:31:00 無敵 3,500,000 附件14-3 150 2025/4/18 15:41:02 龍來 1,479,300 鄭偉呈 附件14-3 151 2025/4/22 16:39:53 LEE 161,000 UU龍來 1,482,200 黃靖豪 附件14-3 152 2025/4/22 16:39:53 無敵 2,000,000 黃靖豪 附件14-3 153 2025/4/23 16:24:40 UU 1,022,300 黃靖豪 附件14-3 154 2025/4/24 15:44:07 UU 981,300 黃靖豪 附件14-3 155 2025/4/24 18:21:14 無敵 2,500,000 鄭偉呈 附件14-3 156 2025/4/25 17:50:23 UU 1,470,600 黃靖豪 附件14-3 157 2025/4/28 16:10:47 無敵 2,500,000 黃靖豪 附件14-3 158 2025/4/30 16:16:24 UU 1,456,300 黃靖豪 附件14-3 合計 146,071,131 160,458,867
附表三:賭博(單位:新臺幣)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支出(給) 存入(收) 提款 車手 起訴書附件編號 代號 金額 代號 金額 1 2024/1/3 11:23:15 彩福寶 745,200 附件14-4 2 2024/1/8 13:12:40 平卡(娛樂城) 177,000 附件14-4 3 2024/1/9 12:47:18 平卡(娛樂城) 200,000 附件14-4 4 2024/7/1 18:32:43 小葉 5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5 2024/7/1 18:33:35 小葉 23,537 黃靖豪 附件14-1 6 2024/7/12 16:50:09 閔龍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7 2024/7/13 18:10:46 閔龍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8 2024/7/13 11:02:33 閔龍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9 2024/7/15 17:20:55 小葉 21,509 黃靖豪 附件14-1 10 2024/7/22 17:30:56 3S 23,605 黃靖豪 附件14-1 11 2024/8/5 16:38:23 小葉 8,527 黃靖豪 附件14-1 12 2024/8/12 21:35:56 小葉 5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13 2024/8/12 21:37:01 小葉 24,440 黃靖豪 附件14-1 14 2024/8/15 18:34:11 小豬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15 2024/8/15 21:46:16 3S 64,390 黃靖豪 附件14-1 16 2024/8/26 01:41:32 小葉 51,340 附件14-1 17 2024/9/1 23:52:40 小葉 25,187 黃靖豪 附件14-1 18 2024/9/2 14:08:22 小葉 22,189 黃靖豪 附件14-1 19 2024/9/4 21:50:32 文豪 15,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0 2024/9/9 21:29:24 文豪 25,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1 2024/9/13 21:55:02 文豪 25,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2 2024/9/16 18:14:28 3S 30,792 黃靖豪 附件14-1 23 2024/9/20 21:26:18 文豪 16,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4 2024/9/30 13:14:01 小葉 28,900 附件14-1 25 2024/9/30 21:05:44 小葉 50,000 附件14-1 26 2024/9/30 21:06:13 小葉 20,560 附件14-1 27 2024/10/2 00:05:17 文豪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8 2024/10/2 18:26:08 小豬 10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9 2024/10/7 13:35:59 小葉 12,959 黃靖豪 附件14-1 30 2024/10/7 15:14:57 小葉 32,520 附件14-1 31 2024/10/17 22:06:29 文豪 15,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2 2024/10/19 23:03:11 文豪 2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3 2024/10/21 16:30:07 小葉 16,424 黃靖豪 附件14-1 34 2024/10/28 13:52:23 3S 22,292 黃靖豪 附件14-1 35 2024/10/28 16:21:06 小葉 8,056 黃靖豪 附件14-1 36 2024/11/5 21:16:36 小豬 75,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7 2024/11/7 13:48:14 3S 19,766 黃靖豪 附件14-1 38 2024/11/11 16:30:33 小葉 53861 黃靖豪 附件14-1 39 2024/12/2 17:40:11 小葉 52,053 附件14-1 40 2024/12/10 21:51:19 小豬 10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41 2024/12/16 23:49:50 小葉 5,625 黃靖豪 附件14-1 42 2025/1/21 07:12:04 小葉 19,976 附件14-1 43 2025/1/28 09:37:27 小葉 30,974 附件14-1 44 2025/2/10 20:14:33 3S 14,331 黃靖豪 附件14-1 45 2025/3/17 11:32:01 3S 18,392 附件14-1 46 2025/4/7 14:56:09 3S 27,606 附件14-1 總計 1,197,303 1,295,708
附表四:虛擬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支出(給、交) 存入(收) 提款 車手 起訴書附件編號 代號 金額 代號 金額 1 2023/12/26 19:19:03 許哥 330,000 附件14-4 2 2024/1/3 14:32:58 藝品 1,193,000 附件14-4 3 2024/1/3 19:07:14 萬通 629,700 附件14-4 4 2024/1/4 02:37:23 永康區57號 234,000 附件14-4 5 2024/1/4 08:44:44 鳴人 390,400 附件14-4 6 2024/1/4 18:36:10 花旗 1,500,000 附件14-4 7 2024/1/7 17:47:30 萬通 7,155,900 附件14-4 8 2024/1/12 17:09:43 鳴人 700,000 附件14-4 9 2024/1/15 15:17:44 萬通 505,000 附件14-4 10 2024/1/15 20:20:42 大將軍 1,501,600 附件14-4 11 2024/6/12 19:28:18 胖達 18,753 附件14-1 12 2024/6/21 14:33:30 胖達 3,500 附件14-1 13 2024/6/28 14:40:11 胖達 67,620 黃靖豪 附件14-1 14 2024/7/1 18:05:48 胖達 100,000 蘇昱豪 附件14-1 15 2024/7/1 18:06:47 胖達 100,000 蘇昱豪 附件14-1 16 2024/7/2 14:44:16 胖達 10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17 2024/7/2 14:45:38 胖達 99,100 黃靖豪 附件14-1 18 2024/7/3 18:36:25 土地公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19 2024/7/5 02:34:43 土地公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0 2024/7/9 00:33:27 土地公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1 2024/7/10 22:30:42 金鑽 45,080 黃靖豪 附件14-1 22 2024/7/11 01:18:31 土地公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3 2024/7/11 20:34:00 翁立友 10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4 2024/7/13 20:15:08 金鑽 2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5 2024/7/15 23:31:09 金鑽 1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26 2024/7/16 19:02:09 于途 33,810 黃靖豪 附件14-1 27 2024/7/16 20:53:32 胖達 25,051 黃靖豪 附件14-1 28 2024/7/17 16:30:47 胖達 43,800 黃靖豪 附件14-1 29 2024/7/18 13:21:52 土地公 21,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0 2024/7/31 13:20:15 于途 14,200 黃靖豪 附件14-1 31 2024/7/31 21:29:24 胖達 22,222 黃靖豪 附件14-1 32 2024/8/4 21:41:38 胖達 19,440 黃靖豪 附件14-1 33 2024/8/5 21:22:27 胖達 10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4 2024/8/5 21:23:21 胖達 9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5 2024/8/6 15:32:30 胖達 20,600 黃靖豪 附件14-1 36 2024/8/15 21:33:43 土地公 49,500 黃靖豪 附件14-1 37 2024/8/15 21:37:52 土地公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8 2024/8/15 21:42:18 土地公 7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9 2024/8/17 23:34:55 胖達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40 2024/8/19 14:25:18 翁立友 73,700 黃靖豪 附件14-1 41 2024/8/20 17:00:29 胖達 35,400 黃靖豪 附件14-1 42 2024/8/21 14:23:42 胖達 6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43 2024/8/27 04:10:48 胖達 72,910 黃靖豪 附件14-1 44 2024/9/2 22:02:51 胖達 67,787 黃靖豪 附件14-1 45 2024/9/4 16:59:33 胖達 3,260 黃靖豪 附件14-1 46 2024/9/10 20:13:42 金鑽 35,000 黃靖豪 附件14-1 47 2024/9/23 22:05:21 胖達 17,638 黃靖豪 附件14-1 48 2024/9/23 22:06:35 胖達 50,000 附件14-1 49 2024/9/25 15:30:27 胖達 63,200 黃靖豪 附件14-1 50 2024/9/26 17:45:39 金鑽 1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51 2024/9/30 16:28:55 金鑽 14,398 黃靖豪 附件14-1 52 2024/9/30 19:29:52 胖達 22,200 黃靖豪 附件14-1 53 2024/10/1 14:41:17 胖達 6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54 2024/10/1 14:42:27 胖達 64,100 黃靖豪 附件14-1 55 2024/10/7 14:25:22 胖達 8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56 2024/10/7 14:26:56 胖達 55,900 黃靖豪 附件14-1 57 2024/10/16 00:25:27 胖達 8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58 2024/10/17 15:39:14 萬通 300,000 附件14-4 59 2024/10/17 15:51:26 胖達 65,700 黃靖豪 附件14-1 60 2024/10/22 17:33:41 藍心 980,160 附件14-4 61 2024/11/5 06:47:49 大三元 91,200 附件14-4 62 2024/11/5 19:00:32 胖達 64,395 黃靖豪 附件14-1 63 2024/11/8 05:11:23 萬通 956,900 蘇昱豪 附件14-4 64 2024/11/8 09:01:19 藍星 3,431,000 蘇昱豪 附件14-4 65 2024/11/8 09:10:23 美元 1,132,500 蘇昱豪 附件14-4 66 2024/11/14 17:26:54 胖達 15,134 黃靖豪 附件14-1 67 2024/11/14 19:26:41 金鑽 3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68 2024/11/15 16:42:57 金鑽 18,000 黃靖豪 附件14-1 69 2024/11/19 19:26:58 藍星 32,600 黃靖豪 附件14-1 70 2024/11/26 12:08:11 萬通 1,941,600 附件14-4 2024/11/30前總計 10,235,211 15,182,747 1 2024/12/5 18:53:33 胖達 56,467 附件14-1 2 2024/12/5 18:55:19 胖達 80,000 黃靖豪 附件14-1 3 2024/12/7 17:15:36 萬通 430,000 附件14-4 4 2024/12/11 18:28:10 美元 2,791,300 蘇昱豪 附件14-4 5 2024/12/26 18:35:52 萬通 1,872,400 附件14-4 6 2024/12/27 18:46:51 胖達 248,249 附件14-1 7 2025/1/3 21:35:06 美元 496,500 附件14-4 8 2025/1/3 21:35:15 北門 21,000 附件14-4 9 2025/1/6 17:45:01 萬通 1,156,300 附件14-4 10 2025/1/6 22:59:25 藍心 1,150,800 附件14-4 11 2025/1/10 15:16:59 萬通 2,598,300 附件14-4 12 2025/1/10 17:01:48 藍心 2,376,500 附件14-4 13 2025/1/17 14:56:04 3,546,000 北門大欸 351,900 附件14-3 14 2025/1/17 16:19:32 美元 1,655,000 附件14-3 15 2025/1/17 19:14:38 益哥 3,000,000 附件14-3 16 2025/1/20 19:41:04 文天壇 900,000 附件14-3 17 2025/2/6 09:48:16 胖達 60,200 黃靖豪 附件14-1 18 2025/2/14 14:32:25 北門 946,700 附件14-3 19 2025/2/15 19:16:13 胖達 16,566 黃靖豪 附件14-1 20 2025/2/18 01:40:41 萬通 1,268,000 附件14-4 21 2025/2/18 23:31:19 北門 1,891,300 附件14-3 22 2025/2/19 14:49:41 胖達 103,867 附件14-1 23 2025/3/15 22:01:33 胖達 50,000 附件14-1 24 2025/3/15 22:02:36 胖達 33,271 附件14-1 25 2025/4/29 15:58:23 天兵 300,000 黃靖豪 附件14-3 2024/11/30後總計 10,601,487 16,799,133
附表五:不能認定之筆數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支出(給、交) 存入(收) 提款 車手 備註 代號 金額 代號 金額 1 2024/1/8 13:05:28 龍富路 9,233,100 附件14-4 2 2024/7/30 21:25:07 編號2至4交易未完成 魁 83,200 附件14-1 3 2024/7/30 21:30:14 魁 100,000 附件14-1 4 2024/7/31 12:51:10 魁 100,000 編號2至4交易未完成 蘇昱豪 附件14-1 5 2024/7/31 12:51:53 魁 83,200 附件14-1 6 2024/10/23 08:19:43 不明 170,100 黃靖豪 附件14-3 7 2024/11/5 08:59:45 輝 809,800 附件14-4 總計 10,396,200 183,200
附表六: 移除時間 操作者 被移除成員 群組名稱 群組功能說明 2025/4/30 下午4:44:58 東方-Luna 東方龍-Rizz 新美元聊聊 美元客戶需泰達幣時的溝通群組 2025/4/30 下午4:45:11 東方-Luna 東方龍-Rizz 外務群 本案組織指揮外務車手面交收對話之對話紀錄 2025/4/30 下午4:45:35 東方-Luna 東方龍-Rizz 匯率2.0 每天向被告謝濠全報告虛擬幣現價 2025/4/30 下午4:45:48 東方-Luna 東方龍-Rizz 其他帳務 傳六合合彩報表,處理網路賭博下注及資金流 2025/4/30 下午4:47:38 東方-Luna 東方龍-Rizz 05高鐵私聊 需要泰達幣的客戶溝通群組 2025/4/30 下午5:05:09 東方-Luna 東方龍-Rizz 04-合作社聊聊 各種「水房」溝通群組
附表七:扣押物品 編號 物品名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沒收 與否 1 iPhone手機(白色,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謝濠全 福德00巷0號 沒收 2 iPhone手機(深藍,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謝濠全 福德00巷0號 沒收 3 新臺幣(仟元) 289張 謝濠全 000-0000車內 沒收 4 iPhone手機(藍色,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謝濠全 000-0000車內 5 000-0000號自小客車(含鑰匙1支) 1台 謝濠全 000-0000車內 6 新臺幣(仟元) 50張 謝濠全 中山路0段000號廠房 沒收 7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 1台 謝濠全 中山路0段000號廠房 沒收 8 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謝濠全 中山路0段000號廠房 沒收 9 iPhone16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1支 黃靖豪 雙竹街00巷0號0樓之0 10 iPhone手機(白色,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黃靖豪 雙竹街00巷0號0樓之0 沒收 11 iPhone手機(紫色) 1支 黃靖豪 雙竹街00巷0號0樓之0 12 0E-0000號車牌 1面 黃靖豪 雙竹街00號 沒收 13 iPhone15Pro手機(灰色,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14 iPhone手機(紅色,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沒收 15 iPad第六代(玫瑰金,序號:000000000000000) 1台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16 聯邦銀行帳簿(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1組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1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1組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18 國泰世華銀行外匯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1本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19 中國信託帳簿(帳號:000000000000,含金融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3本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沒收 20 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2本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21 富邦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林美鳳 興業東路00巷00號 沒收 22 iPhone手機(紫色,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1支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23 iPhone手機(紫色,無SIM卡) 1支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24 iPhone手機(白色) 1支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25 Redmi手機(黑色) 1支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26 新臺幣26,000元(仟元25張、伍佰元1張、佰元5張) 如左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27 新臺幣65,100元(仟元65張、佰元1張) 如左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28 刀械 3把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29 借據 1批 謝東霖 大雅路0段000巷00號 30 謝濠全手寫信件 1封 謝東霖 永福一街0號00樓之0 31 興美二路000號相關文件 1批 謝東霖 永福一街0號00樓之0 32 iPhone14Pro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謝東霖 世賢路0段000號 沒收 33 iPhone16Promax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支 鄭偉呈 北社尾路000巷0號 34 iPhone15Pro手機(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 1支 鄭偉呈 北社尾路000巷0號 35 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0) 1張 鄭偉呈 北社尾路000巷0號 36 刀械 2支 鄭偉呈 北社尾路000巷0號 37 臨櫃匯款單收執聯 1批 徐小琴 永樂街00號
附表八:證據清單(以下附件均指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書之附件)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①黃靖豪手機-TG群組「2.0台倉」台幣出入表格金額整理(警49160卷第685至690頁)(附件14-1) ②黃靖豪査扣手機編號1-iphone16(imeZ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1-TG與東方-Luna對話紀錄-徐小琴(警49160卷第167至170頁/警95182卷第93至97頁)(附件2) ③手機鑑識資料-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11(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1-TG群組-「2.0台倉」即時訊息(警49160卷第306至437頁/警95182卷第175至189頁(節錄))(附件7) ④手機鑑識資料-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對話紀錄1-TG群組-「2.0台倉」即時訊息附件-台幣出入表格(警49160卷第438至481頁)(附件7-1) ⑤手機鑑識報告-謝濠全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l3(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2-Line群組「建國車業」即時訊息(警49160卷第533至580頁/警95182卷第191至203頁(節錄))(附件8) ⑥附件8(謝濠全手機Line群組「建國車業」對話紀錄):Telegram群組「2.0台倉」中代號「李大哥」(李建益)交易對話紀錄(偵5602卷第88頁) ⑦手機鑑識報告-謝濠全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l3(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3-Line群組「金橋-東方86聊聊」即時訊息(警49160卷第581至595頁/警95182卷第205至223頁(節錄))(附件9) ⑧附件9謝濠全手機內之Line群組「金橋-東方86聊聊」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警51542卷第173至188頁/偵5602卷第88頁) ⑨手機鑑識報告-謝濠全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3(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4-Line群組「魁86聊聊」即時訊息(警49160卷第694至710頁)(附件15) ⑩謝濠全手機Line群組「魁86聊聊」對話紀錄):Telegram群組「2.0台倉」中代號「魁」(蔡鎮修)的交易對話紀錄(附件15) ⑪本案組織臺幣帳戶與TG群組「2.0台倉」對話彙整表(0000000-0000000)(警49160卷第711至727頁)(附件16) ⑫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徐小琴)(警49160卷第77頁、第84至92頁、第102至104頁/警51542卷第198至211頁/偵5599卷一第260頁) ⑬徐小琴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49160卷第93至101頁/警51542卷第72至80頁、第224至262頁(完整)) ⑭黃靖豪手機-TG群組「S888|教官」對話紀錄金額整理(警49160卷第691頁)(附件14-2) ⑮林美鳳名下中信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警49160卷第136至146頁/警95182卷第57至67頁)(附件1-1) ⑯附件5及附件10、11(黃靖豪手機-TG群組「外務群」對話紀錄(警51542卷第190至195頁) ⑰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l6(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4-TG群組「外務群」對話紀錄(警49160卷第202至212頁/警95182卷第103至113頁)(附件5) ⑱手機鑑識報告-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6(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4-TG群組「外務群」即時訊息(警49160卷第596至608頁)(附件10) ⑲黃靖豪手機-TG群組「外務群」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警51542卷第190至195頁) ⑳手機鑑識報告-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 l1(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2-TG群組-「外務群」即時訊息(警49160卷第609至639頁)(附件11) ㉑黃靖豪手機-TG群組「外務群」對話紀錄金額整理(警49160卷第692至693頁/偵5599卷二第109至110頁/偵5599卷二第139至140頁)(附件14-3) ㉒黃靖豪查扣之手機i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和iPhone 16(IMEI:000000000000000)及其鑑識資料(警49160卷第167至170頁、第306至437頁/警95182卷第93至97頁、第175至189頁(節錄)) ㉓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之鑑識資料(警49160卷第306至437頁/警95182卷第175至189頁(節錄))(附件7) ㉔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6(imei:000000000000000)鑑識資料(警49160卷第167至170頁/警95182卷第93至97頁)(附件2) ㉕路口監視器翻拍黃靖豪駕駛之ABN-2595車輛影像截圖(警49160卷第64頁) ㉖黃靖豪手機基地台位置(警51542卷第7頁、第197頁、偵5599卷一第258頁) ㉗徐小琴與葉俊麟微信對話紀錄、百元鈔票序號照片翻拍截圖(偵5599卷一第271頁) ㉘手機鑑識報告-謝濠全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l3(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Line群組「桃園-日-交收」即時訊息(警49160卷第660至667頁)(附件12) ㉙謝濠全手機Line群組「桃園-日-交收」内與桃園客戶討論地下匯兒及面收新臺幣對話紀錄(節錄)(詳附件12-謝濠全手機Line群組「桃園-日-交收」對話紀錄)(偵5602卷第86頁) ㉚統整本案組織進行犯罪所使用的通訊方式與相關成員,交叉統計被告所參與群組及代號(詳附件18-全體被告參與群組及代號統計)(偵5602卷第144頁) ㉛謝濠全與黃靖豪於113年10月15日16時28分51秒對話訊息(警49160卷第387頁) ㉜謝濠全與黃靖豪於113年12月8日22時23分30秒之對話訊息(警49160卷第387頁) ㉝黃靖豪iphone 11手機內東方LUNA所傳之內帳表格翻拍截圖(偵5602卷第90頁) ㉞謝濠全與黃靖豪在Line群組「資金流流向」對話紀錄(偵5599卷二第302頁) ㉟黃靖豪、蘇昱豪中信帳戶(113年1月1日至114年5月7日止)戶前五大額匯入金額分析表(警49160卷第685至690頁)(附件14-1) ㊱TG群組「2.0台倉」手機對話紀錄(教官、老闆)(偵5599卷二第303頁/偵5602卷第136頁/偵8184卷第63頁/偵9513卷第203頁/偵10231卷第57頁/本院卷第49頁) ㊲林美鳳與蘇昱豪、黃靖豪帳戶分析(偵5599卷二第304頁/偵5602卷第137頁/偵8184卷第64頁/偵9513卷第204頁/偵10231卷第58頁/本院卷第50頁) 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林美鳳)(警49160卷第42頁) 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謝濠全,福德00巷0號前空地)(警49161卷第58至61頁) 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謝濠全)(警49161卷第71頁)(警49161卷第87頁)(警49161卷第90至93頁) ㊶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黃靖豪,雙竹街00巷0號0樓之0)(警51100卷第28至30頁)(警51100卷第31頁)(警51100卷第37頁) ㊷黃靖豪、蘇昱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資料暨交易往來明細(警51100卷第49至58頁/警51542卷第71頁);帳戶往來明細說明(偵5602卷第45至46頁) ㊸黃靖豪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行紀錄、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車行示意圖(警49160卷第64頁/警51100卷第59至61頁/警51542卷第81至83頁、第196頁) ㊹黃靖豪提領贓款之相關紀錄與影像、黃靖豪手機與徐小琴及「泰交收」、「S888教官」、「金流流向」、「外務群」、「東方-Luna」之對話紀錄(警51100卷第69至149頁/警51542卷第81至163頁) ㊺謝濠全之手機畫面截圖(顯示人民幣、越南盾、新臺幣及U幣換匯訊息)(警51542卷第173至189頁) ㊻黃靖豪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1542卷第7頁、第197頁、偵5599卷一第258頁) ㊼徐小琴提供之臨櫃匯款單收執聯(警49160卷第77頁、第84至92頁、第102至104頁/偵5599卷一第260至262頁) ㊽徐小琴與其夫葉俊麟之微信對話紀錄(警49160卷第105至118頁/警51542卷第212至223頁/偵5599卷一第263至276頁) ㊾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主調查筆錄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0E-0000車牌,車主:林瑞英)(警51100卷第150、152至153頁/警51542卷第264至265頁) ㊿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謝東霖)(併辦警2679卷第112頁) 扣押物品目錄表(永福一街9號)(併辦警2679卷第118頁) 附件19-謝東霖114年5月20日遭警方查扣手機鑑識資料(併辦警2679卷第134至152頁/併辦偵10959卷第57至75頁、第143至161頁) 附件20-手機鑑識資料_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3_TG群組-「收穫區」即時訊息(併辦偵10959卷第85至102頁、第121至13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21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510606號函(統編:0000000000)(警49160卷第78至82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徐小琴)(49160卷第83頁) 謝濠全手機内的VOXER通訊軟體的聯絡人資訊(手機編號2)(警49160卷第18至57頁/警53815卷第23至78頁) 林美鳳遭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 SE手機交易明細翻拍截圖(序號:000000000000000)(警95182卷第235至241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4年5月20日嘉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47251286號函暨函附之0E-0000號車牌翻拍截圖(警51542卷第266至267頁) 徐小琴自110年匯入蘇昱豪及黃靖豪帳戶交易紀錄一覽表(總金額665萬7,476元)(偵5599卷一第219頁/偵5602卷第69至70頁) 黃靖豪指認與綽號霧峰的交易地點現場翻拍截圖(偵5599卷二第111頁) 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截圖(偵5599卷二第113至116頁) 黃靖豪與啊富Wechat對話紀錄翻拍截圖(偵5599卷二第191至20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截圖(黃靖豪指認車牌號碼000-0000、BVC-5827、BCU-2353、BRV-9327)(偵5599卷二第205至211頁) 向賭客收取賭資之紀錄(警51100卷第141至149頁/警51542卷第164至172頁) 謝+黃「收穫區」金額記載一覽表(已扣除黃「外務群」重複部分)(併辦警2679卷第9至14頁、第154至159頁/併辦偵10959卷第205至210頁) 114年4月30日林美鳳(即東方-Luna)依謝濠全指示移除Telegram群組之翻拍截圖(併辦偵10959卷第107至109頁)(即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十四) 林美鳳中國信託帳戶及台北富邦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81至295頁) 11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①附件5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6(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4_TG群組「外務群」對話紀錄之手機畫面翻拍截圖(警5182卷第103至113頁) ②附件14-3同案共犯黃靖豪手機Telegram「外務群」對話紀錄金額整理(警5327卷第51至52頁/偵11760卷第159頁/偵12070卷第51至52頁) ③附件20手機鑑識資料_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3_TG群組-「收穫區」即時訊息(他1931卷第177至194頁) ④查獲現場照片(謝東霖)(警2261卷第61至64頁) ⑤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鄭偉呈)(警5237卷第60至61頁/偵12070卷第73至74頁) ⑥附件10手機鑑識報告_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6(imei:000000000000000)_對話紀錄4_TG群組「外務群」即時訊息(警5327卷第36至49頁/他1972卷第19至32頁/偵12070卷第37至50頁) ⑦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謝東霖,世賢路二段177號)(他1931卷第203頁) ⑧附件19-手機鑑識資料-謝東霖查扣手機iPhone 14 pro(imei:000000000000000)TG群組-【收穫區】之對話紀錄(警2261卷第31頁、第65至83頁/偵11760卷第35頁/偵11761卷第35頁) ⑨林美鳳扣案之iphone 15 pro的TG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警2261卷第30頁/偵11760卷第33頁/偵11761卷第33頁) ⑩林美鳳富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5182卷第69頁) ⑪附件1-3蘇昱豪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5182卷第71至75頁) ⑫附件1-4黃靖豪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5182卷第77至87頁) ⑬附件1-5謝濠全國泰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警5182卷第89至91頁) ⑭附件2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6(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1-1_TG與東方-Luna對話紀錄-徐小琴之手機畫面翻拍截圖(警5182卷第93至96頁) ⑮附件3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6(imei:000000000000000)0_TG群組「泰交收」對話紀錄之手機畫面翻拍截圖(警5182卷第97至102頁) ⑯附件4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16(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3_TG群組「S888|教官教官」對話紀錄之手機畫面翻拍截圖(警5182卷第115至139頁) ⑰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 11(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1_TG群組「2.0台倉」之手機畫面翻拍截圖(警5182卷第141至173頁) ⑱附件7手機鑑識資料-黃靖豪查扣手機編號2-iPhone(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1_TG群組-「2.0台倉」即時訊息(警5182卷第172至189頁) ⑲附件8手機鑑識報告_謝濠全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2_Line群組「建國車業」即時訊息(警5182卷第191至203頁) ⑳手機鑑識報告_謝濠全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3(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3_Line群組「金橋-東方86聊聊」即時訊息(警5182卷第205至223頁) ㉑附件17林美鳳遭查扣手機編號1-iPhone 15 PRO之手機畫面翻拍截圖(序號:00000000000000)(警5182卷第225至233頁/聲搜3卷第4至6頁/他1920卷第13至18頁/他1931卷第221至225頁) ㉒附件14-4集團「收穫區」金額記載一覽表(已扣除【外務群】重複部分)(警2261卷第84至89頁/偵11760卷第161至166頁) ㉓鄭偉呈手機對話內容翻拍截圖(警5327卷第20頁/偵12070卷第33頁) ㉔黃靖豪使用門號0000000000於114年4月17日與鄭偉呈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警5327卷第34頁/偵12070卷第35頁) ㉕附件19手機鑑識資料_謝東霖查扣手機iPhone 14 pro(imei: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TG群組即時訊息(他1931卷第129至147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