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32號原 告 張惠如 地址詳卷被 告 林怡君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查被告林怡君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惠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115年3月31日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因有不得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李紹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