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43號原 告 BN000-A114044女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被 告 吳崧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5年度朴簡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朴簡字第63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