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11號原 告 張綺晏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 0號被 告 陳香伶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0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綺晏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05號,被告陳香伶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