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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黃錦麗被 告 許圳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蔡承展、蔡明修、歐重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將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巫佩珊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