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 告 A女(即代號BM000-B113056號女子,真實姓名年
被 告 劉庭瑜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444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923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