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原 告 吳美鴦被 告 廖峻毅

吳柏葳陳仕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一一四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九號裁定關於廖峻毅、吳柏葳、陳仕倫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查被告廖峻毅、吳柏葳、陳仕倫等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30日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其中被告廖峻毅、吳柏葳、陳仕倫部分,因有不得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被告廖峻毅、吳柏葳、陳仕倫部分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