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 告 陳淑琪被 告 林炳煌
陳昭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蘇怡慈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林炳煌部分: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炳煌被訴誣告案件,其附帶之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陳昭宇部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昭宇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