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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 告 柯伯緯被 告 凃建明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7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凃建明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7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許嘉修、陳祺豊、高志翔判決有罪,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