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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7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767號原 告 閔若梅被 告 江鈺謹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6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6號中,原告遭詐騙部分,並非在本案審理範圍,是原告並非本案被害人,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