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12號原 告 司采熹被 告 高志斌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司采熹於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87號被告高志斌被訴公然侮辱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本院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