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原 告 黃懷冬被 告 蕭哪吒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43號(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307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懷冬對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343號,被告蕭哪吒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