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21號原 告 江逸麟被 告 劉于愷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八二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江逸麟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29號,被告劉于愷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