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24號原 告 劉芳汝被 告 謝逸鈞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4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芳汝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46號,被告謝逸鈞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