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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42號原 告 蔡宗和被 告 傅若玹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一四一八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宗和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18號,被告傅若玹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