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957號原 告 邱本榮被 告 楊閔傑
顏正信
籍設住○○市○○區○○里00鄰○○路0 ○0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39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請求及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閔傑、顏正信被訴幫助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