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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63號原 告 曾文逸被 告 周尚頤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115年度嘉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曾文逸於本院115年度嘉簡字第37號(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449號)被告被訴藏匿人犯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