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25號原 告 陳鋼葦被 告 PHANG KHAI NAM(中文彭凱南)

楊端紋

徐采蓉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TAN CHUN KEAT(中文陳俊杰)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鋼葦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被告PHANG K

HAI NAM、楊端紋、徐采蓉、TAN CHUN KEAT,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千惠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