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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37號原 告 吳宸茵被 告 劉縉湟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吳宸茵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438號,被告劉縉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