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司裕凱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被 告 劉柿蓬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簡上字第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凃啟夫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