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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侵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BN000-A114008(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被 告 A02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A02因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所涉前述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