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 告 A女 (年籍、住所詳卷)被 告 賴耀宗 (已歿)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年度侵訴字第22號強制猥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對原告犯強制猥褻等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以115年度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