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40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富維
廖若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案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已達成調解,告訴人於民國115年9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考量被告利益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