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58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宗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6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告訴人與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已達成調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考量被告利益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