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秋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秋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黃娟倩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