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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黃冬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黃冬菊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黃冬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因肺炎、尿路感染、慢性腎臟病、心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失智症等疾病,自民國115年8月3日住院至今反覆感染,病情不穩,經醫師與家屬討論後,進行安寧照顧,被告目前神智不具備瞭解他人詢問或回答之能力等情,有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15年9月22日戴德森字第1150900158號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7頁),足認被告無法自行到庭接受訊問,且亦無法正常理解他人詢問內容並進行正確回應,確屬有因疾病而不能到庭之情形,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又本件性質上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同法第404條但書所定得抗告之事由,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