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劉士豪送達代收人 賴逸珊被 告 李怡宣
蘇恩民蘇俊偉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士豪對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11號,被告李怡宣、蘇恩民、蘇俊偉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