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李許媽祝
李宗霖李美紅李耿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被 告 朱炫亞 住嘉義縣朴子市大鄉里00鄰大槺榔000 之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請求及聲明:㈠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新臺幣200萬元至3,288,100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炫亞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交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