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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交重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江啓元

江國賓江美鈴江妙鈴江國需被 告 彭淑惠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淳柔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