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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交重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 告 馬順議追加 原 告 馬慧如

馬惠文追加 原告兼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馬裕傑被 告 羅郁淳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交易字第58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翁碧玲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