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林柏維
林芯瀅被 告 張勝智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嘉交簡字第249號(原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5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柏維、林芯瀅對本院115年度嘉交簡字第249號,被告張勝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陳劭宇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