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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1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 告 杜嘉容被 告 鄭富維

廖若涵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4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富維及廖若涵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4日以115年度交易字第40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佩珊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