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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林宗民

林宗利林秀霞 住嘉義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

號林宗炫被 告 張明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