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林侑信被 告 陳建宥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易字第1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73號為無罪判決,原告復未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楊博為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