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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守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39號、115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075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守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本案為上開強制戒治效力所及,而經檢察官簽結,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之海洛因1包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57公克),經送鑑定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3月30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