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靜蓉
籍設嘉義市○區○○里○○○街00號0樓(嘉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靜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均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依刑法第11條但書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87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出所,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脂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佐(偵卷第18頁),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成分 單位 1 殘渣袋 含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23公克) 2 煙彈 含依托咪酯 1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