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昆錩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貳顆(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昆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毒品案件,扣案之菸彈2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李昆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41號偵查在案(下稱本案)。然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5日24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路000巷00號住所,以將電子菸主機加熱菸彈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等情(下稱另案),由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3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被告於115年8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另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揭另案觀察、勒戒執行之前,而認無重覆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逕予簽結,業據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復有簽呈1份在卷足憑。
(二)扣案之菸彈2顆,經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依托咪酯於115年6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確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2個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