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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鈺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鈺軒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115年度毒偵字第27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而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警查獲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菸彈1顆,送驗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現為第一級毒品)之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另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觀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且行政院已於115年6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一級毒品,則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自屬違禁物無誤。

三、經查,被告遭查獲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因被告於115年5月13日死亡,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8月11日,以115年度毒偵字第279號,就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鑑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23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5頁反面),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疑。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1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經鑑驗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表:

物品 數量 備註 菸彈 1顆 ⒈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⒉總毛重9.63公克。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