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書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3號、115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2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書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2顆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菸彈2顆,經抽樣送鑑定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3月24日成分鑑定報告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菸彈2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