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207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物,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5.36公克),均
屬違禁物,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24D006)1份存卷可參(見866號毒偵卷第45頁)。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本院核閱卷附之書類及檢驗報告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表】扣案物名稱 數量/ 單位 重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總毛重5.36公克 見866號毒偵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