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世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世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簽呈簽結。惟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簽呈在卷足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均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均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24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2.77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