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英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肆捌捌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陸肆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英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06號簽結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檢驗前淨重0.5503公克,檢驗後淨重0.48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檢驗前淨重0.9680公克,檢驗後淨重0.9641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06號簽結確定等情,有該案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香菸1支、白色晶體1包,分別檢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前淨重0.5503公克,檢驗後淨重0.488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9680公克,檢驗後淨重0.9641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9頁),足認係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又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故就該包裝袋連同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1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