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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以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緩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緩字第163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亦規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從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其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適用,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以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於民國114年1月23日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於114年2月6日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5年2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2至13、18頁,本院卷第9頁),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鑑驗書在卷足憑,則依上開鑑驗結果(重量及證據詳如附表),而前開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28公克(計算式:愷他命3.3966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0.727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1.1559公克=5.28公克】。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外,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爰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㈠ 晶體(含包裝袋1只)。 1包(驗前淨重4.7839公克、驗餘淨重4.5035公克、純質淨重3.3966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621號鑑驗書、113年9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396號鑑驗書(見警卷第17、20頁、緩字卷第23、25頁)。 ⒈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ㄧ分局北鎮派出所扣 押物品目錄表(見警 卷第13頁)。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ㄧ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緩字卷第11頁)。 ㈡ 標示「喝到天荒地老」內含橙色粉末之黑色包裝4包(含包裝袋4只)。 4包(驗前淨重3.8836公克、驗餘淨重2.9268公克、純質淨重0.7275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307、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警卷第23至25頁、緩字卷第15至19頁)。 ㈢ 「獨角獸」圖示內含橙色粉末之黑色包裝4包(含包裝袋4只)。 4包(驗前淨重3.0330公克、驗餘淨重1.9055公克、純質淨重1.1559公克)。 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緩字第163號聲請書。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