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嘉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4號、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4號、第1383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嘉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4年
度毒聲字第1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5年2月26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毒偵104號卷第74頁及反面、本院卷第23、25頁)在卷可參。另被告分別於:㈠114年1月17日凌晨1時4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壹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置於電子菸主機內,加熱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1次;㈡114年1月17日凌晨3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㈢114年5月30日晚上1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以將含有第二級毒品壹托咪酯成分之菸彈置於電子菸主機內,加熱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被告上開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為,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4、1383號簽結等情,亦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5年3月7日簽呈(見毒偵1383號卷第38頁及反面)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㈡所示之物,分別經送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鑑驗,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書在卷足憑(見警1212號卷第18頁,毒偵104號卷第64、53,警1849號卷第14頁,毒偵1383號卷第18、21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均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㈠ 電子菸菸彈。 壹顆(驗前毛重6.465公克、驗餘毛重6.025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6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104號卷第53頁)。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度安保字第6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警1212號卷第18頁、毒偵104號卷第64頁)。 ㈡ 電子菸菸彈。 壹顆(驗前毛重5.199公克、驗餘毛重5.052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6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0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1383號卷第21頁)。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14年度安保字第6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警1849號卷第14頁、毒偵1383號卷第21頁)。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4號、第1383號聲請書。